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若干思考
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纪检监察史上的一次革命,对有效整合纪检监察力量,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改革成果的运用和发挥。通过分析我市此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作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的关系容易走向两个极端。
纪工委、监察分局直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人事、待遇、考核与所辖部门、乡镇完全脱离,有利于对所辖部门、乡镇实施有效监督。但同时,与所辖部门、乡镇的关系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所辖部门、乡镇认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上级纪委、监察局专门派来监督的,容易产生抵触和防范情绪,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等问题上不通知或设法阻止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弱化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职能。二是纪工委、监察分局驻在基层办公,在与所辖部门、乡镇长期相处中,又容易与所辖部门、乡镇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逐渐被“同化”,走向另一个错误极端。工作中不仅疏于监督,而且还会为所辖部门、乡镇应付上级纪委、监察局的督导检查,成为遮丑护短的保护伞。
2、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健全完善。
目前,全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大部分县市区已完成改革,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亟待健全完善。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法规亟待出台。省以及各市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大都以文件形式指导,还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各县(市、区)即使有出台的也不统一,影响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配套制度亟待完备和统一。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权力权限、工作流程、工作纪律、述职考核等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各县(市、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虽然有了初步规定,但表述不一,不利于各县(市、区)交流合作。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对接、交互有待商讨规范。例如,工作汇报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各科室的职能分工、交流协作如何规定等等。
3、纪工委、监察分局制约因素仍有存在,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虽然,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人事、工作、待遇、考核等方面脱离了对市直各单位、各乡镇的依附,但制约其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仍有存在。一是机构设置上不理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领导虽然也是正科级别,但其机构却是副科级,相对于正科级机构的所辖部门、乡镇,相对于所辖部门、乡镇的正科级主要领导仍处于弱势,不利于监督。二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力量薄弱。每个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辖4至6个乡镇,每个市直纪工委、监察分局辖10个左右市直单位,所辖单位部门较多,但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仅有5名编制,在实际配备中还有缺编问题,监督办案力量明显不足,不能既及时又充分地了解掌握各单位决策制定和运行情况,监督起来吃力。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权力、权限没有明文规定,监督工作缺少权威性和说服力。
二、对策与建议
1、科学处理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的关系。
处理好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的关系,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本条件。一要正确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直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不再负责所辖部门、乡镇的业务分工,有利于集中精力加强监督,但同时也缺少了对所辖部门、乡镇有关情况的了解,工作起来盲区增多。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辖部门、乡镇的工作不能大撒手,而要把监督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按时列席所辖部门、乡镇的党政有关会议,适度参与其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二是正确把握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实施监督的目的,与所辖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切实加强所辖部门、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要齐心协力抓好该部门、乡镇的反腐倡廉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不仅要牢记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而且要帮助协调所辖部门、乡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所辖部门、乡镇要认真配合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致力抓好本部门、本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
2、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的监督与协助机制。
监督和协助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两个重要职责,缺一不可。建立健全监督与协助等一系列机制制度,事关有效加强监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一要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加强监督的权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要落实知情权,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所辖部门、乡镇党政有关会议、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所辖部门、乡镇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所辖部门、乡镇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所辖部门、乡镇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所辖部门、乡镇干部违纪行为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所辖部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县(市、区)纪委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实施一票否决。二要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乡镇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进行合理划分和规范,明确哪些工作应由所辖部门、乡镇完成,哪些工作应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纪工委、监察分局单独完成。三要建立协助所辖部门、乡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所辖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所辖部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所辖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与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所辖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通过以上制度规范协助工作。
3、创新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目前,纪工委、监察分局编制较少,力量薄弱,其职能作用发挥受限,必须采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以解决。一是构建三级监督网络。要高度重视乡镇、村级纪检力量的配备,充分发挥乡镇纪工委委员、农村纪检员、监督员等作用,切实落实责任任务,把县(市、区)、乡镇、村级监督力量整合起来,构建三级监督网络,确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人抓。二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纪工委、监察分局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加强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例如,针对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少、力量薄弱的问题,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专项工作交流协作制度,实现异地办案、交叉审理,以整合资源,减少阻力。三是建立巡视制度。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以及加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的督导。及时总结巡视工作的经验,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集中巡视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