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赠与不能撤销
此赠与不能撤销
危先平
事件
钟某与刘某(女)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别墅一栋赠与婚生未成年(15岁)儿子,双方对婚生儿子的抚养和其余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离了婚。钟某将别墅的权属证书交与儿子,刘某随儿子一起在别墅居住,因儿子还未成年故未办理别墅的产权变更登记,钟某则与他人再婚后在外居住。2005年6月钟某前往探望儿子时与前妻刘某产生口角,撕打在一起,儿子上前劝架时钟某摔倒在地致骨折。钟某便以其子故意伤害他,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判决
瑞金市法院认为,钟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别墅一栋赠与儿子,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赠与物应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赠与人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儿子上前劝架时过失致伤其父钟某,不属故意伤害行为,钟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说
本案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本案钟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共有的一栋别墅赠与婚生儿子,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虽然离婚后夫妻共有关系已消灭,但对财产的处分仍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赠与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赠与财产如果是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具体到本案,别墅原登记的业主为钟某,所有权应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钟某之子时才转移,但本案受赠人系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能力,赠与人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别墅,因而可以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最后,是赠与关系的撤销问题。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如果有以下情形: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也可撤销赠与。本案钟某之子系在劝架的过程中过失致钟某跌倒在地而受伤,不属故意侵害,所以钟某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