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十八项制度
魏县基本农田保护十八项制度
魏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和省、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办、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委、财政、监察、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检查、协调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完成情况,指导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开展。依法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终报告制度。
(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经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承包者签订基本农
田保护责任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关系。
(三)切实落实“五不准”的相关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1、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评定和污染监测工作,确保基本农田的地力有所提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开展好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和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查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调研,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
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台帐和后备资源库建设。
3、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实施办法,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4、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5、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六)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
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图进行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
依法批准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
收缴和使用制度
(一)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二)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乡(镇)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找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二)年终报告制度
1、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向县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上级年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年终报告制度的执行,为政府年终考核各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供量化指标依据。
2、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每年要统计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变化情况。各乡(镇)每年应将当年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基本农田变更统计表》、《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登记表》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监察股、漳北、漳南执法监察大队,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在执行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国土资源局其它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21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活动,对全乡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划分巡查区域,由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法规股、监察股、漳北、漳南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主要动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四)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1—2次;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法规股、监察股及漳北、漳南执法大队每月巡查2—3次;县国土资源局对城区每月巡查1—2次,对省道两侧抽查每季度1—2次。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方田林网。
(二)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都必须依法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垦费的2倍计算。
(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实行先补后占,严格执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
(四)足额补划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
收。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完善调整划定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的立卷归档。
(三)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六)所有档案均按类编目,依序排列入柜,做到规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工作,还应添制和更新必
备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一)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二)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地要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地力,以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
(三)各地应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
(一)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土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他们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二)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各乡(镇)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地力监测力度,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地力鉴定和监测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造成基本农田污染企业的地力监测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以及村委会和村民群众对地力保持和培肥工作。
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县人民政府应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本乡镇基本农田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一)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的乡镇长是保护好本镇辖区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土壤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二)乡(镇)政府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村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三)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家喻户晓。把保护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让农户明确自己承包地中的哪些地块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政策。
(四)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优秀者,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对随意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者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被破坏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政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由农业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管理。
(二)由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
(三)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治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建设,审批土地前须提出可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三)不得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肥料、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已确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断提高,必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村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监督岗,每村均有人负责,每季度或不定时向乡镇政府反映本村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二)向广大村民公布举报电话,联系人姓名。对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人和事进行举报,以便有关机关及时制止随意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结合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对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实施核查,掌握基本农田动态情况。
(四)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同级人大和县人大,汇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便人大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农田在规划期内确定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断提高。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县建立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界线及用途。凡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其用途只能用于种植粮、油等农作物,以保证我县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农产品需求。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若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因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涉及此类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对其用途进行转用,同时办理耕地补充手续。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经发现以上行,有关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制度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棉花、油料及其它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县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国土局、农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四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大量减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基本农田监控网络,各乡镇为行
政区划设立监控站,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监控点,每村聘请2—3名义务监督员,进行实地监控。
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统计工作主要是积极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服务,为基本农田核查提供真实可靠数据,做好统计分析,写好统计报告,加强基本农田管理,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经费、设备等问题。
第二条: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农田统计工作,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并保证统计人员稳定。
第三条:如实提供真实,全面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决不允许有虚报、瞒报、漏报、假报等现象发生。
第四条:汇总计量单位均为公顷。
第五条:所填各项应满足规定逻辑关系,否则将重新填写。
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
为把保护基本农田落到实处,应当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加强对基本农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预防水土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以上土地与农业部门应按照基本农田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第二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者逐年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并提倡施用有机肥料,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防止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荒漠化。
第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该单位、个人应排除危害,限期治理,并对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条: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处该耕地面积开垦费的1—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二年向本级政府提出基本
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地力保护措施。
第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评价,并每二年向本级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