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
【摘要】过错推定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具体有两种观点:否定独立说和肯定独立说。本文在赞成肯定独立说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独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将更有利于我国当代法治的研究发展,更好地指导和应用于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推定是否为独立归责原则的争议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侵权行为人就其所导致的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过对于过错推定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却分歧很大,众说纷纭。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否定独立说 否定说阵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过错推定是实施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二是过错推定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两者认识角度略有不同,但是都否认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肯定独立说 肯定说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肯定说阵营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不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可以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但是由于其自身“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自身所具备的特点和“发展潜力”,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赋予过错推定独立的地位才能较大发挥其优势和价值。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完全独立说的观点,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三大归责原则。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都是在过错原则上发展起来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社会发展的需求,催生了过错推定原则 大陆法系中,过错推定理论被认为最早是由17世纪的法官让・多马提出的。该理论阐述了关于代理人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等责任,在这些论述中,确立了过错推定的适用。纵观推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各个国家,大致都是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日益复杂的纠纷基础上,才开始推行过错推定原则或者归责原则多元化的。我国也是如此,处于转型期的我国一方面要正确处理中国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环境污染等诸多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快立法研究和矛盾化解。 (二)司法实践的需求,为过错推定原则提供了生存土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很难让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甚至受害人都不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比如建筑物致人损害案件。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确受到了损害,也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很难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如何追究侵害人的侵权责任,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呢?如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很难甚至无法证明侵害人存在过错,而因为无法举证导致败诉,无法追究侵害人责任,最终是受害人自认倒霉,侵权责任人逍遥法外。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独特性,为其独立奠定了基础。 1.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产生的时间背景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产生时间最早,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保护个人自由和契约自由而被立法者写入立法的;过错推定原则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是在单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针对工业事故等问题,目的是缓和社会矛盾;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时间最晚,显然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不以“过错”为归责依据。 (2)归责的基础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过错程度越大,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过错推定原则也是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这种“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侵害人承担,而且因为是一种法律“推定”的过错,所以过错程度具有不确定性;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一旦确定被告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无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责任,与过错程度大小无关。 (3)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施“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部分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的公平正义思想。 2.过错推定原则独立的意义 过错推定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而来的,但是其自身所具备的一些个性特点,又使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较多的不同点,日益独立化。一些人仅仅看到过错推定脱胎于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很多相似点,就静止地认为它始终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科学的。就像今天我们周围出现的许多新事物和日益细化的科学领域一样,都是现实的需求,例如社会法是自公法、私法后的第三大法域,但是它又是从公法和私法中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脱离出来的。由于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将会使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更加清晰和科学化,而其最大意义在于,可以平衡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责任“过轻”和“过重”之间空白的“中间责任”领域,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不必担心缺乏理论支持。 三、小结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过错推定归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赋予过错推定一个独立原则的地位,将会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弱者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相信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研究会更加深入、全面和细致,在适用上也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07. [2]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6.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01. [4]胡安潮.对过错推定责任的再认识[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