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一国两制_下的香港教育制度
1998年2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Feb 1, 1998 第5卷第1期Journal of Shanghai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V o l 15 N o 11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教育制度
曹 辰
摘 要, 介, , 分析了香。
, 教育, 香港教育。
一、’97前的香港教育状况
发展教育, 开发智力资源——这是香港“奇迹”的关键因素之一。英国占领香港之初, 活动中心是商业贸易, 对教育事业并不重视, 实行的是一套殖民统治的教育制度。二战以后, 香港的教育受到新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60年代以后, 香港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迫切需要拥有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这迫使港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教育, 港府开始对旧的殖民教育体系进行改造, 及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努力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经济发展服务。从70年代开始, 香港实行九年制免费普及教育, 同时, 大力发展工业教育, 加强高等教育, 建立教育管理咨询机制, 使香港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当地社会需要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多层次的现代化教育体系。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为香港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批文化素质较高、职业技能较强的劳动大军, 并极大地提高了香港地区人口的整体文化水平; 高等教育的发展为香港社会培养了各种高级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政府官员, 促进了香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目前香港地区已有各级各类学校2600余所, 涉及幼儿、小学、中学、职业、高等教育及师资培训等方面。香港教育的成功之处在于:
第一, 社会参与办教育 香港教育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支持、参与是分不开的, 港府亦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与教育的联系, 吸纳整个社会的意见, 作出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决策。具体表现为:
社会参与办学:香港采取多渠道办学的教育政策。除政府办学外, 还非常注重支持和鼓励社会(社会团体和个人) 办学, 通过资助、津贴的方式, 扶持私立学校的发展。
社会参与教育决策:香港设有教育统筹委员会等各种权威性的机构, 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咨询。这些机构的成员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是社会与教育、政府与教育联系的桥梁。港府很重视咨询机构的作用, 重大政策问题都严格遵守先咨询再决策的规定, 并积极采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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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议。同时, 港府在作出正式决策前, 还重视征求市民对教育发展的意见。
社会参与学校的内部管理:香港的各类学校一般都设有一个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决策和审议机构——校董事会, 校董会主席通常由社会名流担任, 这使学校在社会上有发言人, 使社会也更加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 从而积极支持学校的发展并监督学校工作。
第二, 依法管理教育 在教育管理上, 港府实行“不干预”政策, 注重依法规来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与控制, 即香港的大部分学校主要受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管理; 另一方面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教育条例, 学校通常都由校董会负责, 在招聘教员、筹集和使用经费及教学方面, 学校享有充分自主权。高等院校为自由机构, , 依据条例自我管理, 在条例范围内亦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 。80年代以来, , 港府的教育经费开支达288亿港元, , 育投资的比例。此外, 。家庭重视对教育的投入也是支, 。
二、’97前的香港教育制度
(一) 学制系统
1. 幼儿教育。幼稚园仅招收四岁、五岁两个年龄段的儿童入读。
2. 小学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五岁八个月或六足岁, 学习年限为六年。属免费强制教育范围。
3. 中学教育。初中课程为三年, 属免费强制教育范围。高中课程亦为三年, 然后参加高级程度会考。中学类型主要为文法中学(占90%) 、工业中学(5%) 和职业先修学校(5%) 。
4. 职业和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主要由科技学院和工业学院承担, 主要开设技术工人和技术员课程, 分别招收中三和中五毕业生入读。
5. 师资培训。师资培训课程由香港教育学院和三所高等教育院校提供。香港教育学院是香港教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心。目前设两项小学及中学教师证书职前训练课程。分别是中五毕业生修读的三年制课程及取得高级程度合格的中七毕业生修读的两年制课程。三所高校开办深造师资教育课程、深造文凭或证书课程, 分为一年全日制及两年部分时间制。
高等教育。香港地区有七所获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大学及学院, 一所政府资助的演艺学院及一所财政自给的公开进修学院, 它们提供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其中六所可自行评审学位。另外还有一些私立专上学院, 开办四年制文凭课程。与内地不同, 香港学位评审主要是大学自行评审并颁授学位。学士学制一般为三年。
(二) 管理体制6.
香港地区在教育管理体制上, 建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咨询框架。
政府管理机构:教育统筹司负责所有有关教育、训练的政策及有关雇佣的事务, 教统科设有四组, 分别负责学校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统筹委员会、雇佣及工业教育等事务。教育署负责实施及执行幼稚园、小学、中学及专上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政策, 它直接管理小学及课程发展。主要工作包括策划、提供和分配学位, 辅助课程发展, 监察教学水准及处理向公营及可获政府拨款的私立学校发放津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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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咨询机构:教育统筹委员会是有关教育事宜的最高咨询机构, 是总督委任的法定组织, 它根据社会的需要, 就整个香港教育体系的发展向港督提出综合性意见。教育委员会是由总督委任的法定组织, 负责就幼稚园及中、小学教育政策的实施, 以及是否需要对政策作出修改向教育署署长提供意见。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是由总督委任的法定组织, 负责就发展香港地区高等教育所需经费等事宜提供意见。
自主的教育组织:香港考试局, 负责举办香港中学会考及香港高等程度会考, 并举办语文水平测验及中、英、数三门学科的基本能力测验, 亦代表海外考试机构举行多项考试。职业训练局, 是一个咨询及行政组织, 就香港的工业教育、工业训练与职业训练制度向政府提供意见, 并负责管理科技学院、工业学院、工业训练及弱能人士技能训练中心, 徒训练计划。学术评审局, , 以确保所颁授学位达到国际认可水平。
、’97, , ’97后“一国两? ? 这是香港普遍关注的问题, 对
) 作了明确规定。此, (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
(一)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教育政策的规定
1. ’97后香港教育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教育行政管理权。《香港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据此,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行政机构——香港教育署, 有权依法自主管理香港的教育事业。国家教育委员会不会干预香港教育署的教育行政管理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教育政策制定权。香港教育政策的制定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 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 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因此, ’97后香港的教育制度是否要变及如何变, 主要视香港发展的需要, 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决定, 中央不会干预九七后香港的教育改革。
2. 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宗教组织可继续兴办学校。宗教组织兴办学校是香港教育发展的一支主要力量。《香港基本法》充分尊重这一现实, 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它学校……。”因而, 只要符合香港教育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97后宗教组织仍可兴办学校。
学校教授宗教科目绝对自由。香港的官立学校从一诞生起就不开设宗教课程, 而教会学校则往往把传教作为办学的重要目的之一, 并开设有关宗教方面的课程。对此,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给予了保留, 规定“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 包括开设宗教课程。”据此, ’97后香港的教会学校仍可以开设宗教课程供学生修读。
3. 学校继续享有自主性和学术自由。香港的学校在管理和教学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对此, 《香港基本法》中予以了充分的保留,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 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员和选用教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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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对于’97后“香港的学生是否必须学习马列”等有关课程设置方面的问题, 完全由香港的学校自行决定, 中央将尊重特别行政区的自主权。
4. 香港原有专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在香港, 律师、会计师等职业群体属于专业团体, 要取得律师、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必须符合其团体的有关规定, 对此,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职业资格者, 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因此, 目前在香港已取得会计师、律师资格者, 在’97后, 其已有资格在有关规定下仍然有效; 以此推断, 在’97后毕业的香港法律系学生, 其执业资格的取得, 。
5. 学校须悬挂五星红旗。, 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六条规定:,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 97后须悬挂五星红旗。
(二) 、, 港府在推行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及多形式、多层次、, 积累了经验。但是香港教育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最主要的是长期淡化民族教育和中国历史文化教育, 由于一直强调英文教育, 使得香港学生的中文水平相对较差。香港回归后, 与内地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合作关系更密切, 加强中文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 强调母语教学的问题已提出来了。
内地学位的认可也是’97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教育政策所面临的一大问题。虽说港府在1994年3月承认了内地国家教委所属35所大学的学位, 但是, 其它内地大学的学位在香港仍未得到认可, 尤其是专业资格的认可。如内地医科大学毕业生学历得不到承认, 不能获得合法的执业资格; 内地大学毕业生在香港没有担任“学位教师”的资格, 因而他们享受不到专业的权利和资格。香港目前持有内地大学或台湾大学学位者, 希望并要求香港政府承认他们的学位资格, 从而更好地为香港社会服务。香港作为一个国际性商业、金融、贸易中心, 需要大批有才华的人士贡献力量。特别行政区政府如能使有知识的人才获得知识的标志——认可学位, 那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流动的作用, 促进香港地区的发展。
此外, 还有其它一些问题, 如大学教育应以公民教育为主, 还是以精英教育为主? 大学学制是三年还是四年? 以及考试制度等等, 这些均需’97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
1997年7月1日已经到来, 香港终于回到了祖国母亲的怀抱, 我们深信今后香港与内地在社会、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会更加频繁。因此, 香港在基本保持原有教育制度的前提下, 亦需注意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 加强中文教育和中国历史文化教育, 开展对内地经贸、法律等知识的教育。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完善香港的教育体制, 以适应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保持九七后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与进步。
[作者简介]曹辰, 女, 1964年2月生。上海大学文学院涉外经济法系, 讲师。联系地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 邮政编码:2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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