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数据调查报告
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数据调查报告
许超律师1
笔者收集了近十年来已公开的近30件关于有声小说著作权纠纷的裁判文书(来源于北大法意数据库),分别就案件诉讼案由比例、维权主体类型、被告侵权类型、间接侵权原告诉讼比例、审理法院分部、一二审审级结案比例、法院主流观点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得出了这份有声小说纠纷法律数据调查报告。通过这项调查研究,笔者认为, 国内有声小说侵权现象极为普遍,行业规范急需完善,小说著作权权利人版权意识亟需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应当更多的参与纠纷的处理,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增进与行业的相互了解,使案件的裁判更有力的推动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这份研究报告,能给广大的小说著作权权利人、有声读物著作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版权律师、版权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对近十年来的有声小说纠纷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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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律师,系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供职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华
诚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扎实,业务技能熟练,对影视传媒文化娱乐产业的知识产权、投融资、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人事、私人法律事务、争端解决等业务内容有深入研究。专注于影视传媒文化娱乐等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事务,专注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公司争议解决等民商事领域。
图一
图注:
根据调查,有声小说著作权纠纷诉讼案由的类型比较简单,主要集中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犯表演权。之所以相对简单,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有声小说的传播形式(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传统广播、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较为单一,且有声小说的侵权仍停留在较低层次的复制、传播阶段,侵权形式单一。在笔者看来,随着有声小说的发展和演变,侵权范围将会扩张,比如侵犯改编权纠纷、侵犯作品完整权纠纷等等。
图二
图注:
此图反映了有声小说著作权维权主体多为个人,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小说原著多为个人而不是法人主体。同时,此图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较多原著小说在被侵权时较少对外授权法人主体制作有声小说,权利主体疏于管理自身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声小说优质资源的稀缺,进一步导致有声小说侵权的泛滥。
图三
图注:
此图反映了。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的类型,间接侵权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笔者调查发现,之所以间接侵权居多,与有声小说的传播方式有巨大渊源,在已公开的近30个案例中,没有一个案例是涉及到侵犯广播权的纠纷,将近100%的比例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侵权分散的网络平台和网友是有声小说侵权的主要主体。
图四
图注:
在直接侵权下,原告侵权的胜诉比例毋容臵疑,但此图反映了间接侵权下,原告胜诉的比例仍然可以达到近80%,可见,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侵权的明显状态、法院的强烈支持力度。
图五
图注:
同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相比,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被告是为常态,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不同的是,权利人追查个人作品个人上传、传播者侵权比例明显较大。
图六
图注:
图六反映出,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是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的特点——通过互联网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大量的互联网平台注册地、经营地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的一线城市,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向内地的城市的延伸,有声小说的侵权范围将大范围延展,甚至遍地开花,这一点非常值得小说的著作权权利人重视。
图七
图注:
图七说明有声小说的一审、二审结案率非常相当,这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常态。
图八
图注:
图八表明,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的争议相对较小,侵权的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原告胜诉率较高。笔者在整理案例时也发现,部分案件原告之所以败诉,大多是因为没有聘请专业律师维权,个人搜集的侵权证据质量和效力受到法院的质疑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图九
图注:
图九表面,近年来,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反映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有声小说制作、发行蓬勃发展,加之小说等著作权权利人多位个人主体,对个人权利缺乏管理,维权尚未形成分期,导致有声小说著作权越加泛滥。如何更好的建立行业规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有声小说行业面对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律师需要研究的问题。(图中2013年的数据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