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书
墙体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书
定 作 方(以下简称甲方):
制作发布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墙体广告制作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制作发布方式:甲方将户外墙体广告以承包(包工、包料及场地费)形式,承包给乙方制作、发布。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认后的样稿制作施工,未经甲方许可,内容乙方不得随意变动。甲方如需改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乙方同意后实施。广告内容,效果图等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二、广告登记及场地租凭:广告场地由乙方负责租赁,工商登记手续由甲方提供相关资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审批登记。
三、安全责任:乙方在制作发布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广告规格:单块墙体广告面积均数约为 ㎡。
五、价格:项目单价: 元/㎡(含税),工程总量为 ㎡以内,工程总价为 元(大写 ),验收后据实结算。
六、广告分布见附件,乙方可根据墙面实际情况小范围调整,但须保证广告的视觉效果良好。
七、本项目工程用料执行乙公司标准,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遇大雨天气等无法施工因素顺延工期。
八、工程变动:若遇自然力、政府监管等不可抗拒性因素使工程受阻,本合同无法履行,受阻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款;由于甲方经营资质不全或广告内容违法而导致发布时间超过工期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工程验收条件:乙方制作完毕后,须报送工程表(含地址、面积、照片或光盘),甲方收到后即视为该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验收期限:自甲方收到照片起七天内验收完毕,因甲方原因未组织验收的,逾期视为甲方默认合格。
十、验收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地址、数量、照片给甲方,甲方采取实地逐个验收或抽样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派车、燃油、路桥费等)。
十一、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制作前预付广告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余款人民币元(¥ )在制作后一个星期内付清。
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在约定期内,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向对方每天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在工程完毕后应及时付款,在约定期内每拖延1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十三、质量承诺:乙方承诺制作的广告在一年内不出现严重褪色,验收后人为因素致广告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辖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