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使维护保养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消防协会对自愿申请接受行业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山东消防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促进维护保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接受行业管理。
凡经批准列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山东消防协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从事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讲究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3.接受山东消防协会对企业进行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监督管理。
4.按照山东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不超越服务范围进行维保服务。
5.同行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同行的行为。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根据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范围,维保企业分为一、二级。
一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见附件一)中的(一)至(十)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二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中的(一)至(六)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各维保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级别,并按照协会批准的等级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六条 一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
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高配备基准;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10个;
7.属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二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
3.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
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低配备
基准;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5个;
7.属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的山东消防协会联络处递交申报材料,由联络处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山东消防协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
2.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4.维保技术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5.年度承担维保工程的合同及报告书;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山东消防协会每年组织举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予以发证。办班通知和培训结果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一条 维保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前将上年度审验材料报当地的山东消防协会联络处,联络处初审后,于1月15日前统一报山东消防协会;协会于3月底前完成对维保企业的年度审验。通过年度审验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二条 维保企业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 维保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维护保养合同和报告书;
3. 维保人员变更情况;
4. 维保人员年度工作业绩;
5. 法定机构出具的维保组织年度验资文件;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山东消防协会对维保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行业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顿:
(一)不履行职责定期进行全面维护的;
(二)对单位通知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不及时予以修复或提出维修建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不出具维保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未通过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超范围提供维保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第十四条 被限期整顿的,维保企业可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予以公告,不再列入行业管理名单。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五条 山东消防协会设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人员培训、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等文书格式由山东消防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消防设施分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
(三)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
(四)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
(八)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等。
(九)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
(十)其它固定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