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27在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将被从重处罚
在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将被从重处罚
2009-05-27 00:00:00 来源:平顶山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胡浩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完善制售假药罪认定标准
《解释》进一步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将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可操作性。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是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是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解释》还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解释》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的定性处理,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作出了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和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医疗机构及个体行医者使用销售假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专门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使用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即“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熊选国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解释》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等医疗单
位,也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明星明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代言将以共犯处理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熊选国26日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针对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26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除明确列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熊选国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熊选国表示,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将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严厉的惩处。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在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将被从重处罚
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熊选国介绍,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对整个救灾、抢险等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此类行为,如在传染病流行时期,生产、销售用于防控该传染病急需药品的假药、劣药;在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止血的药品的假药、劣药,将依法从重处罚。
熊选国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将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