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极限强度
将钢材拉伸,钢材的伸长量与使用的力成正比,当力消失,钢材就会恢复到原来的长度。这是钢材的弹性范围内的现象,拉伸时发生的伸长只是弹性变形。 当将钢材拉伸,钢材伸长到一定的程度,继续再伸长时,力并不需要增加,只维持一定的大小就可以了。这种现象就是钢材的应力达到屈服强度了,这时如果将力撤除,钢材就不能在恢复原来的长度,被拉长了一点,发生了塑性变形。 如果钢材到达屈服强度以后,我们继续拉伸,则钢材伸长到一定的程度时,还继续拉伸,里就需要增加拉力才行了,这是叫做钢材的塑性变形结束,强度开始增加了,直到最后,钢材被拉断。拉断时的应力,就是钢材的极限强度。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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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服强度:是金属材料发生屈服现象时的屈服极限,亦即抵抗微量塑性变形的应力。对于无明显屈服的金属材料,规定以产生0.2%残余变形的应力值为其屈服极限,称为条件屈服极限或屈服强度。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将会使零件永久失效,无法恢复。如低碳钢的屈服极限为207MPa,当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之下,零件将会产生永久变形,小于这个的,零件还会恢复原来的样子。
屈服强度: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将会使零件永久失效,没法恢复。这个压强叫做屈服强度。如低碳钢的屈服极限为207MPa,当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之下,零件将会产生永久变形,小于这个的,零件还会恢复原来的样子。
有些钢材(如高碳钢)无明显的屈服现象,通常以发生微量的塑性变形(0.2%)时的应力作为该钢材的屈服强度,称为条件屈服强度(yield strength)。
首先解释一下材料受力变形。材料的变形分为弹性变形(外力撤销后可以恢复原来形状)和塑性变形(外力撤销后不能恢复原来形状,形状发生变化,伸长或缩短)
建筑钢材以 屈服强度 作为设计应力的依据。
所谓屈服,是指达到一定的变形应力之后,金属开始从弹性状态非均匀的向弹-塑性状态过渡,它标志着宏观塑性变形的开始。
编辑本段类型
(1):银文屈服:银纹现象与应力发白。(2):剪切屈服。
屈服强度测定
无明显屈服现象的金属材料需测量其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或规定残余伸长应力,而有明显屈服现象的金属材料,则可以测量其屈服强度、上屈服强度、下屈服强度。一般而言,只测定下屈服强度。
通常测定上屈服强度及下屈服强度的方法有两种:图示法和指针法。
图示法
试验时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力-夹头位移图。要求力轴比例为每mm所代表的应力一般小于10N/mm2,曲线至少要绘制到屈服阶段结束点。在曲线上确定屈服平台恒定的力Fe、屈服阶段中力首次下降前的最大力Feh或者不到初始瞬时效应的最小力Fel。
屈服强度、上屈服强度、下屈服强度可以按以下公式来计算:
屈服强度计算公式:Re=Fe/So;Fe为屈服时的恒定力。
上屈服强度计算公式:Reh=Feh/So;Feh为屈服阶段中力首次下降前的最大力。 下屈服强度计算公式:Rel=Fel/So;Fel为不到初始瞬时效应的最小力Fel。 指针法
试验时,当测力度盘的指针首次停止转动的恒定力或者指针首次回转前的最大力或者不到初始瞬时效应的最小力,分别对应着屈服强度、上屈服强度、下屈服强度。[2]
编辑本段标准
建设工程上常用的屈服标准有三种:
1、比例极限应力-应变曲线上符合线性关系的最高应力,国际上常采用σp表示,超过σp时即认为材料开始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