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廉政网---对提高办案能力的若干思考
对提高办案能力的若干思考
常 健 张绍康 张 坚
新闻来源:鄂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7-09-13
查办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我们认为,提高办案能力,除了从一般意义上的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外,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把握时机,调整状态,将服务第一要务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
第一,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的办案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中央确立的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全党的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并服务之,查办案件工作更是如此。如果背离了这条原则,把查办案件工作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是本末倒置,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查办案件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不可蛮干,更不能只讲查案的动机,不管办案的结果。第三,严格依纪依法依程序办案。纪律、法律和程序既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又对执纪执法行为加以规范、约束;既保护无错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又对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行为予以保护。必须彻底摈弃特权思想,摈弃“高人一等”的观念,严格遵纪守法,否则就难以承担维护党纪国法正确执行的任务。第四,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四更三可”的良好形象。江泽民同志曾经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更高的觉悟、更高的纪律性、更强的法制观念、更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可亲、可信、可敬。反腐倡廉工作神圣而艰巨,只有树立良好的风范,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依赖和支持,才能对腐败分子形成有效威胁和震慑,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稳妥开局
开局是查办案件的起步工作,也是我们的薄弱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这些职务违法案件本身就具有滞后、隐蔽等特点。与刑事案件的通过事找人不同,经济案件一般都是通过人找事,而且首先还需要发现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证据。当前,案件开局起步一般是通过群众举报,尤其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是通过领导批转的举报去收集、发现证据。然而现实中往往是举报者只能提供现象而无法提供证据;知情人之所以知情是因为参与了相关活动,和对象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如果一味根据举报正面强攻,往往非常吃力,事倍功半,难以达到目的。当前使用较多的方法:一是通过办案带出,这样的线索比较真实、可靠,成案率高。二是找到知情人的问题,迫使其交代与主要对象的往来。“两规”范围未限制时,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采用较普遍的方法。中央纪委对“两规”对象作出了严格限制后,对非党员干部的知情人只能在找到其本人的问题后,通过组织协调,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手段来进行。三是直接做知情人的工作,动员其交代与主要对象的往来。然而,上述情况也各有局限:第一种自办案件的范围有限,难以发现其他地方、行业和部门的线索,要完成指定的任务,往往远水难解近渴;第二种找知情人的问题相当于办一起案件,未达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标准他们也难以执行;第三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且知情人在对主要对象仍寄予希望时,难以说出实质性问题。因此,应该完整、全面地针对工作对象收集材料,尽可能多地了解其性格、习惯、爱好、交往等特点,准确判断其有无经济违纪违法的可能性。然后根据经济活动的客观联系,顺藤摸瓜,抓住违纪违法的蛛丝马迹和证据。在工作中,必须经过周密的分析、全面的论证再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判断一旦形成就不要轻易改变,要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义无返顾,穷追到底。
三、把握时机,对症下药,以“人性化”的办案方式来突破案件
党员干部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贿赂占据了绝大部分。由于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只有让“两规”对象开口交代,才能揭露、证实其违纪违法问题。对象到案后,突破就成了办案的关键,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摧毁其思想防线。办案实践中,有以下经验:一是保密。突破口供的一般规律是,在办案人员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对象的准备愈充分,谈话工作的难度就愈大。而对象的准备充分与否,往往又取决于对调查情况的知晓程度。如果“两规”对象之前的保密工作能够到位,真正让对象“冷不防”,突破口供的工作就可以事半功倍。二是切断联系。“两规”措施的最大优越性是断绝了对象与外界的联系,阻断了信息来源,使他为预防调查所做的一切努力成为“过去时”,再也不可能对我们的调查工作做出实质上的反应。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对象不会“良心发现”,不可能主动缴械投降,“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第二,对象的交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避重就轻,说小不说大,抗拒打击是人的本能,不可能一次攻击就解决所有问题。三是提高技巧。突破案件时,最忌讳的是乱抛材料,指供诱供。了解情况的莫过于本人,只要对象揣摩到我们没有掌握其全部情况,就绝对不会彻底交代问题,往往还会把案件办“夹生”。四是人性化办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属于党内调查,调查对象在没有做出结论之前,依旧是党内同志。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体现组织的挽救和帮助,促使他们知错、认错、悔错。
四、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在调查取证中努力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
调查取证是办案工作的基础。只有将对象的交代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让证据锁链做到“横向不遗漏、纵向不间断”,才能使案件成为“铁案”。调查取证时,对象已被“两规”,情况已经公开,完全可以以反腐败的政治优势来全面开展工作。只要工作得当,形成“重兵压境”的气氛,树立好、坏两种典型,就可以变消极为积极,化不利为有利,减少阻力和障碍,顺利取证到位。对证人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调查所急需。对极个别确实不配合的关系人,可以选择重点,在查清其本人问题的基础上,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这样做,既可以树立典型教育他人,也可以通过将他的问题推到极端后,迫使他交代其他线索。
五、组织协调,相互配合,创建各职能部门团结协作的办案格局
反腐倡廉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工作,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不可能解决问题,必须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首先是要提高认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是党中央结合反腐倡廉的斗争实际所确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纪委来讲,这是一项必须提高的能力,而且一要大胆二要依法,充分发挥组织谋划、监督检查、聚集合力和督促落实等作用;对各职能部门而言,则应该从大局出发,围绕反腐败工作,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来完成工作任务。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协调制度,健康有序的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六、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培养训练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办案队伍
一是在政治、作风、纪律上的要求要严格。办案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处理不当,会影响一个地方或单位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同时办案队伍除完成办案任务外,自身还要经受得住来自方方面面的拉拢和腐蚀,因此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二是管理要科学。要遵从客观规律。首先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门科学,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其二对办案人力资源要科学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用人之长、避人之短,同时要注意给每个人都创造机会,提供舞台,促进其学习、提高,让每个办案人员都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实现其人生价值。第三要形成积极向上、良性竞争的环境。营造大家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氛围,减少直至杜绝被动、消极、应付等状况。同时做到“立党为公”、公道正派,树立科学的奖惩机制。第四要提倡人性化管理,关心办案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作者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