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3)
一、《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建建发(2002)100号文件]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扩大编制的。 二、本定额共分四章: 第一章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章管道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区域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安装工程。 四、本定额统一了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与计量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书)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和计算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的基础。 五、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4.部分省、市现行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5.浙江省03版计价依据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基期价的确定原则; 6,典型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7.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和资料。 六、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安装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浙江省的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调整。
七、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八、本定额材料费包括施工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上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的运输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机械费包括施工消耗的施工机械台班和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十、定额中除另有说明外,施工用水、电(包括试验、空载、试车用水、电)已全部进入本定额。
十一、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已包括25km以内场外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用。 十二、本定额的主要材料损托率、管道接头零件数量取定表、国际通风部件标准重量表可参见《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相应册附录。 十三、为方便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本定额已将部分施工消耗的主要材料的价值计入安装费,并在“已计价主材”栏内列出其单价和消耗量。“已计价主材”“可根据浙江省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未计价主材(或设备)”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品种、规格、型号,按市场价计取。
十四、本定额的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机械动力消耗单价,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2003年基期价格》取定的。综合人工单价为:26.00元/工日。
十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考虑在定额项目内。
十六、本定额适用的工程与其他有关工程的界线划分: 1.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1)10KV以上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执行专业概算定额。
(2)建筑楼宇通讯以外的通讯设备及线路安装执行专业概算定额。 2.管道安装工程:
(1)给排水、消防、燃气管道室内外界限的划分:
1)给水管道以建筑外墙面1.5m处为分界点,入口处设有阀门的以阀门为分界点。 2)排水管道以排水管出户后第一个检查井为分界点。
3)地下引入室内的燃气管道人口处设阀门的以阀门为界,无阀门的则以出墙1.5m为界。地上引入室内的燃气管道以墙外三通为界。 (2)工业管道界限的划分: 1)给水以入口水表井为界。
2)排水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
3)蒸气和燃煤气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锅炉房、水泵房以外墙面为界。 (3)与市政管道的界限划分:
1)给水管道以计量表为界,无计量表的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2)排水管道以室外排水管道最后一个检查井为界,无检查井的应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3)燃气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以两者的碰头点为界。
3.本定额(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凡涉及到管沟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沟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支墩等,按《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版)相关项目执行。 十七、本定额是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编制的,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时应以各章计算的直接费为基数乘以扩大系数。第一章扩大系数为1.02~1.06;第二章扩大系数为1.03~1.07;第三章扩大系数为1.02~1.05第四章扩大系数为1.03~1.07。具体数值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图纸的设计深度确定;一般的取中值;较复杂工程或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要求的取大值;工程较简单或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取小值。 十八、使用本定额编制工程概算所依据的扩大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的要求。
十九、本定额的缺项,参照《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相关项目执行;再有缺项时,由概算编制单位编制补充定额,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采用本定额编制工程概算时,其取费费率和计算程序详见附录“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二十一、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二、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
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
下简称“新编制办法”、
“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
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按实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规定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其他工程费
1.冬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准二区计算。
2.雨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雨量区Ⅱ区,雨季期(月数)分别按舟山市4个月,嘉兴、湖州市4.5个月,宁波、绍兴市6个月,其他市7个月计算。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
4.临时设施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项目分类附后,下同),费率按下表计算。
(三)间接费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2.企业管理费
(1)基本费用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2)职工探亲路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3)职工取暖补贴 我省按准二区费率计算。 (四)利润
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四、关于预备费
预备费由价差预备费及基本预备费两部分组成。需动用预备费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一)工程项目分类:一类项目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桥隧构造物;二类项目指二级公路(含二级加宽)项目;三类项目指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项目。
(二)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计列和计算。
(三)交通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公路工程造价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等造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的高低和基础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要求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造价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否则将按非法软件处理。今后,造价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报批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等造价均按本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有关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8〕8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
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
定如下:
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
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
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按实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
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规定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其他工程费
1.冬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准二区计算。
2.雨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雨量区Ⅱ区,雨季期(月数)分别按舟山市4个月,嘉兴、湖州市4.5个月,宁波、绍兴市6个月,其他市7个月计算。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
4.临时设施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项目分类附后,下同),费率按下表计算。
临时设施费率表(%) :
(三)间接费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
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 :
2.企业管理费
(1)基本费用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基本费用费率表(%) :
(2)职工探亲路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
(3)职工取暖补贴
我省按准二区费率计算。
(四)利润
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利润费率表(%):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
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
内容,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四、关于预备费
预备费由价差预备费及基本预备费两部分组成。需动用预备费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一)工程项目分类:一类项目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桥隧构造物;二类项目指二级公路(含二级加宽)项目;三类项目指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项目。
(二)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计列和计算。
(三)交通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
的依据。
(四)公路工程造价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等造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的高低和基础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要求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造
价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否则将按非法软件处理。今后,造价管理部门将加强
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报批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等造价均按本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有关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5)
说明
(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二)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列入概算,不得任意压低。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劳动保险费: 5、税金:
6、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目费原则上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根据本费用计算规则,并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五)管理费和利润统一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二、费用项目与标准
建筑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人工费:指应列入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利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二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被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人工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工标准为32.00元/工日;二类工标准为30.00元/工日;三类工标准为27.00元/工日。
2、材料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机械费:指应列入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退)场费。
4、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远地施工增加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 (1)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层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①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②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
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③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燃气等费用。
④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⑥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⑦职工:待业保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用。
⑧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⑨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⑩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联防费等。
(2)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②办公费: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工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⑧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的旅费、住勤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职工离退休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和租赁费等。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和车辆保险、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保险等费用。 ⑦其他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用具、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6)远地施工增加费:指远离基地施工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调迁旅费、工人在途工资,中小型施工机具、工具仪器、周转性材料、办公和生活用具等的运杂费。
对包工包料工程,不论施工单位基地与工程所在地之间的距离远近,均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7)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5、利润: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利润。
建筑工程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标准:建筑工程管理费分工程类别按下表中规定计算,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管理费是以一类工程的标准列入子目,其计算基础为人工费加机械费。利润不分工程类别按下表中规定计算。
建筑工程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表
┌──┬───────┬───────┬───────────────┬────┐
│ 序│ │ │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 │ 工程名称 │ 计算基础 │ │ │
│ │ │ ├────┬─────┬────┤ │
│ 号│ │ │一类工程│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 │
├──┼───────┼───────┼────┼─────┼────┼────┤
│ 一 │ 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5 │ 30 │ 25 │ 12 │
├──┼───────┼───────┼────┼─────┼────┼────┤
│ 二 │制作兼打桩 │人工费+机械费│ 19 │ 16.5 │ 14 │ 8 │
├──┼───────┼───────┼────┼─────┼────┼────┤
│ 三 │ 打预制桩 │人工费+机械费│ 15 │ 13 │ 11 │ 6 │
├──┼───────┼───────┼────┼─────┼────┼────┤
│ 四 │ 机械施工 │人工费+机械费│ 7 │ 6 │ 5 │ 4 │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 │ │ │
└──┴───────┴───────┴────┴─────┴────┴────┘
(二)措施项目费
1、环境保护费:指正常施工条件下,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噪音、扬尘、排污等费用。环境保护费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
2、临时设施费:指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夜间施工增加费:指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工效降低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二次搬运所需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1%计算。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转至施工场地,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第十四章计算。
6、混凝土、钢筋棍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模板及支架制作、安装、拆除、维护、运输、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第十二章计算。
7、脚手架费:指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第十一章计算。
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指对己施工完成的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工程
实际情况确定。
9、施工排水、降水: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建筑物超高措施增加费:凡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等的高度)超过20米时,应计算超高措施增加费。
超高措施增加费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周期延长摊销、脚手架加固、高压水泵摊销、临时垃圾管道等全部所需费用。
基坑支护、施工排水、降水、建筑物超高措施增加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第十三章计算。
10、垂直运输机械费:指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第十四章计算。
11、室内空气污染测试:指对室内空气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发生的人工和检测设备的摊销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由建设单位另行列支。
检验试验费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8%计算。
13、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按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执行,该费用根据工程工期提前的幅度,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住宅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取。
高层建筑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取。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取。
14、工程按质论价: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
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根据工程质量标准加以确定。
住宅工程:被评为优质工程增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5%。
一般工业与公共建筑:被评为优质工程增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
15、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1)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2)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的保健费,与建设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享受人数,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入)的计价表耗工数,并加计百分之十的现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数确定。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进行全过程承包的行为,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投产全过程承包的“交钥匙”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总承包的范围、深度,按工程总造价的2%~3%计算。
(2)施工总分包
建没单位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配合费,需由建设单位支出的费用。该项费用按照分包部分造价的2%~5%计算。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如下:
安全生产方面: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文明施工方面: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
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作为计费基础。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
│ │ │ 基本费率│现场考评费率│奖励费(获市级文明工地/ │
│ 序号│ 工程名称 │ │ │ │
│ │ │ (%) │ (%) │获省级文明工地) (%) │
├───┼───────┼─────┼──────┼────────────┤
│ 一 │ 建筑工程 │ 2.0 │ 1.1 │ 0.4/0.7 │
├───┼───────┼─────┼──────┼────────────┤
│ 二 │ 桩基工程 │ 1.0 │ 0.6 │ 0.2/0.4 │
├───┼───────┼─────┼──────┼────────────┤
│ 三 │ 机械施工大型│ 1.0 │ 0.6 │ —— │
│ │ 土石方工程 │ │ │ │
└───┴───────┴─────┴──────┴────────────┘
(四)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应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代收代缴,上交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1‰收取。
2、安全生产监督费:指有权部门批准的由施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收取的安全生产监督费。 安全生产监督费应按各市的规定执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
3、劳动保险费:指施工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职工退职金及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
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等。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表
┌──┬──────────┬────────┬─────────────────┐
│ │ │ │ 劳动保险费率(%) │
│序号│ 工程名称 │ 计算基础 │ │
│ │ │ ├────────┬────────┤
│ │ │ │不实行建筑行业 │ 实行建筑行业 │
│ │ │ │劳保统筹的市(县)│劳保统筹的市(县)│
├──┼──────────┼────────┼────────┼────────┤
│ 一 │ 建筑工程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60 │ 2.96 │
├──┼──────────┼────────┼────────┼────────┤
│ 二 │ 制作兼打桩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60 │ 2.96 │
├──┼──────────┼────────┼────────┼────────┤
│ 三 │ 打预制桩 │不含税工程造价 │ 0.66 │ 1.22 │
├──┼──────────┼────────┼────────┼────────┤
│ 四 │ 机械施工大型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60 │ 2.96 │
│ │ 土石方工程 │ │ │ │
└──┴──────────┴────────┴────────┴────────┘
(五)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按各市规定的税率计算,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三、工程类别划分
(一)建筑: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
┌──────────────┬───┬─────┬────┬────┐
│ 类 别 │ │ │ │ │
│ │ 单位│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项目 │ │ │ │ │
├──┬────┬──────┼───┼─────┼────┼────┤
│ 工│ │ 檐口高度 │ m │ ≥20 │ ≥16│
│ │ 单层 │ │ │ │ │ │
│ │ ├──────┼───┼─────┼────┼────┤
│ 业│ │ 跨 度 │ m │ ≥24 │ ≥18│
│ ├────┼──────┼───┼─────┼────┼────┤
│ 建│ │ 檐口高度 │ m │ ≥30 │ ≥18│
│ │ │ │ │ │ │ │
│ │ 多层 ├──────┼───┼─────┼────┼────┤
│ 筑│ │ 建筑面积 │ ㎡ │ │ ≥5000│
│ │ │ │ │ ≥8000 │ │ │
├──┼────┼──────┼───┼─────┼────┼────┤
│ 民│ │ 檐口高度 │ m │ ≥62 │ ≥34│
│ │ │ │ │ │ │ │
│ │ 住宅 ├──────┼───┼─────┼────┼────┤
│ │ │ │ ㎡ │ │ ≥6000│
│ 用│ │ 建筑面积 │ │ ≥10000 │ │ │
└──┴────┴──────┴───┴─────┴────┴────┘
┌──┬──────┬─────────┬──────┬─────┬────┬────┐
│ 建│ │ 层 数 │ 层 │ ≥22 │ ≥12│
│ ├──────┼─────────┼──────┼─────┼────┼────┤
│ 筑│ │ 檐口高度 │ m │ ≥56 │ ≥30│
│ │ 公共 │ │ │ │ │ │
│ │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 ≥10000 │ ≥6000│
│ │ 建筑 │ │ │ │ │ │
│ │ ├─────────┼──────┼─────┼────┼────┤
│ │ │ 层 数 │ 层 │ ≥18 │ ≥10│
├──┼──────┼─────────┼──────┼─────┼────┼────┤
│ │ │ 砼结构高度 │ m │ ≥100 │ ≥50│
│
; │ 烟囱 │ │ │ │ │ │
│ │ ├─────────┼──────┼─────┼────┼────┤
│ │ │ 砖结构高度 │ m │ ≥50 │ ≥30│
│ 构│ │ │ │ │ │ │
│ ├──────┼─────────┼──────┼─────┼────┼────┤
│ │ │ 高 度 │ m │ ≥40 │ ≥30│
│ 筑│ 水塔 │ │ │ │ │ │
│ │ ├─────────┼──────┼─────┼────┼────┤
│ │ │ 容 积 │ m3 │ │ │ │
│ 物│ │ │ │ ≥80 │ ≥60│
│ ├──────┼─────────┼──────┼─────┼────┼────┤
│ │ 筒仓 │ 高 度 │ m │ ≥30 │ ≥20│
│ ├──────┼─────────┼──────┼─────┼────┼────┤
│ │ 贮池 │ 容积(单体) │ │ │ │ │
│ │ │ │ m3 │ ≥2000 │ ≥1000│
│ │ │ │ │ │ │ │
├──┴──────┼─────────┼──────┼─────┼────┼────┤
│ 大型机械 │ 檐口高度 │ m │ ≥20 │ ≥16│
│ ├─────────┼──────┼─────┼────┼────┤
│ 吊装工程 │ 跨 度 │ m │ ≥24 │ ≥18│
├─────────┼─────────┼──────┼─────┼────┼────┤
│ │预制砼(钢板)桩长 │ m │ ≥30 │ ≥20│
│ 桩基础工程 │ │ │ │ │ │
│ ├─────────┼──────┼─────┼────┼────┤
│ │ 灌注砼桩长 │ m │ ≥50 │ ≥30│
├─────────┼─────────┼──────┼─────┼────┼────┤
│单独土(石)方工程 │ 挖或填 │ m3 │ ≥10000│ ≥5000│
└─────────┴─────────┴──────┴─────┴────┴────┘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历年来的实际施工项目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以建筑面积、檐高、跨度确定工程类别时,如该工程指标达不到高类别的指标,但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复杂、有地下室、基础要求高、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其类别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4、单独地下室工程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指标达到一类标准的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5、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6、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7、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8、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9、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10、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二类标准执行。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打灌注桩基础工程三类标准执行。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1、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
12、大型土石方和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单独编制概预算或在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在5000立方米(不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民建土石方工程。包括士石方挖或填等。
13、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4、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士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5、关于建筑物加层扩建时套用类别的方法:
(1)当选用面积和跨度指标时,以新增的实际面积和跨度套用类别标准。
(2)当选用檐高和层数指标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6、在计算层数指标时,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7、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有三个指标控制的,必须满足二个及二个以上指标才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8、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四、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建筑工程概算造价计算程序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备 注 │
├────┼─────────────┼─────────────┼─────────┤
│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 综合单价×工程量 │ 按《概算定额》 │
│ │ │ │ │
│ 一 ├──┬──────────┼─────────────┤ 及《计价表》 │
│ │ 其│ 1、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 中│ │ │ │
│ │ ├──────────┼─────────────┤ │
│ │ │ 2、材料费 │计价表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
│ │ ├──────────┼─────────────┤ │
│ │ │ 3、机械费 │计价表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 │ │ │ │ │ │
├────┼──┼──────────┼─────────────┼─────────┤ │ │ │ │ │ │
│ │ │ 4、管理费 │ (1+3)×费率 │ │
│ │ ├──────────┼─────────────┤ │
│ │ │ 5、利 润 │ (1+3)×费率 │ │
├────┼──┴──────────┼─────────────┼─────────┤ │ │ │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 按《概算定额》或│ │ 二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 │ │
│ │ │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 概算费用计算规则│ ├────┼─────────────┼─────────────┼─────────┤ │ 三 │ 其他项目费用 │ │ 根据规定和工程 │ │ │ │ │ 具体情况计取 │
├────┼─────────────┼─────────────┼─────────┤ │ │ 规 费 │ │ │
│ ├──┬──────────┼─────────────┼─────────┤ │ │ │1、工程定额测定费 │ │ 按规定计取 │ │ 四 │ 其│ │ │ │
│ │ ├──────────┤ ├─────────┤
│ │ │2、安全生产监督费 │ (一+二+三)×费率 │ 按规定计取 │ │ │ 中│ │ │ │
│ │ ├──────────┤ ├─────────┤
│ │ │3、劳动保险费 │ │ 按各市规定计取 │ ├────┼──┴──────────┼─────────────┼─────────┤
│ 五 │ 税 金 │(一+二+三+四)×费率 │ 按各市规定计取 │ ├────┼─────────────┼─────────────┼─────────┤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 │ │ │ │ │
└────┴─────────────┴─────────────┴─────────┘
(二)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单独基础打桩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同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