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
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
我公司在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做了两项纳税调整,一是是么;二是;主要原因是我公司自2010年投产以来,一直是恪守税法,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生产一直正常稳定,工人都是外地人员,工资都是年终之前发放清算,致使在时常核算时没有进入成本;同时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未能及时计提,导致企业成本虚减,利润虚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一原则,我公司生产一直正常,工人在生产,机器在运转,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这两项费用都是在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
二、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根据税法精神,2012年我公司实现主要业务收入1957286.71元,主营业务成本1181360.93,由于上述两项费用没能配比,导致利润虚增。 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
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真实性原则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我公司能够提供的与上述两项费用的资料的真实的、实际发生的,都有真实的凭证。同时这两项费用的发生都是收入存在着直接关联,符合所得税相关性原则等。
因此我公司在做上述两项费用调整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五大原则,事实清楚。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给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