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形象
“公务员杀妻分尸”背后的焦虑困局 2011年4月2日,广东阳江市副科级干部周腾越与妻子因一笔12万元存款的去向及女儿的教育问题激烈争吵。周腾越用铁锤将妻子打死,为掩盖犯罪事实,他将尸体分成63块并运到50多公里外的乡间竹林挖坑掩埋。目前,周腾越一审被判处死缓。
“深圳公务员打骂父母”的事件还未平息,又一起公务员家暴的丑闻被曝出,副科级干部周某在一次与妻子的争执中,用铁锤将妻子打死,后分尸63块掩埋,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他有着和廖天野同样的“双面人格”,在亲属和同事眼里,他是一个讲义气的好人,在家里却是另一番摸样,身为公务员,他们有着同样的焦虑困局。
公务员虽然工作轻松,但也属于一个高压力群体。他们的“双面人格”其实并不难理解,出于对岗位角色的维护,官员不会在人前说和做对自己形象不利的事情,他们的压力被内隐化,封闭住了。在家人面前,可以没有这样的顾忌,一个人压力过大,会出现“去人性化反应”,压力爆发,就会酿成一幕幕这样的悲剧。
公务员的焦虑源于官场的是是非非,不可避免,而且职位越高这种焦虑就越大。破除这样的困局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官场的清廉和官员的自律。
公务员杀妻分尸,除了身处官场的焦虑和压力之外,个人品性差还是主要原因。据称,周某和妻子的争执源于家中12万元的存款去向不明,周某拿钱去还自己的赌债了。喜欢赌博,不知他是作为娱乐,还是去发泄压力。身为公务员知法犯法,缺乏自律使他一错再错,步入无底的罪恶深渊。
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和妻子的婚姻曾是一段佳话,可惜在一念之差这一切全都毁了。一秒钟闪过的“邪念”背后,是自身“小恶”积累爆发,也是身处官场难以逃脱的焦虑困局。
开展招标投标,目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实现“择优成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自上世纪80年代初率先在工程领域推行,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招投标环节却成为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高发频发区,“内定”、“陪标”、“串标”、“围标”、“泄标”屡禁不止,一整套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扭曲成为“潜规则”的保护伞和烟幕弹。不规范、不公正的招投标,不仅未能实现降低成本、择优成交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体现在工程成本中,最终是以牺牲工程质量、牺牲国家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二、塑造国家公务员形象的有效途径
国家公务员良好形象的塑造是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保持和提升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并非一件容易的事。经验表明,国家公务员形象的塑造,关键在于改变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内在趋向,即改变人的心态乃至心灵,创造或强化一种更好的公共管理秩序,以及由一种错误的行为向一种新的科学行为方式的转变。具体而言,促进良好国家公务员形象的实现,有赖于以下几个因素的相互作用。
(一) 严把公务员的标准,净化国家公务员组织
公务员形象的塑造首先要求个体的自身条件符合公务员人才选拔和任用的标准。因此,要将人才的甄选过程视为了解个人道德发展水平、个人价值观的良好机会。通过人员甄选识别,使用那些有知识、有技能、有能力适应组织工作的人,剔除那些在价值体系上不符合要求的求职者,确保最优秀的人员成为国家公务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务员形象塑造工程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要对现有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严格考核,量化德能勤绩的考核标准,对不称职的公务人员要坚决给予辞退。
(二) 加强道德修养,反对不道德行为
不道德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有很多公务员还是摆脱不了当官做老爷的那种自以为是的感觉,对公众十分苛刻,服务态度十分糟糕,这势必会影响公务员在公众心目中应有的美好形象。因此,有必要制定道德准则,阐明什么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可以接受的,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通过模范来影响大家,最终提高个人道德发展水平,改善组织的道德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塑造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三) 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加大公民参与力度
行政组织是以层级关系形成的体系,在其组织系统之中,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控制的权力,以维持与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行政组织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均有监督的权力。当然,除行政机关外,立法机关、执法机关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权力。此外,一个好的社会基本上是由良民与良官构成的,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过程并非是其单方面行使的过程,而是公务员与公民的互动过程。一般而言,公务员本身不易从内部主动地改造,公务员的为善与为恶、尽责与失职在很大程度上视国民是否尽了合理的督促作用。因此,在塑造公务员形象的问题上,公民的参与十分重要,它是反腐败、反对不道德行为的强有力手段,它对公务员形象的纠正、完善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应当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仆形象的有效监督管理。总之,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干部纪监部门依照规范法规对所辖干部的形象进行法制监督管理是一种组织上的根本管理;社会舆论是形象评估的另一种有效监督,它们都是对公务员行为实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力量。只有把这两种监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公仆形象管理搞得更好。
(四) 改进立法框架,树立护宪及执宪形象
立法框架乃是为国家公务员确立道德标准并强制其实施的法律和规章,在公务员形象的树立方面,它发挥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我国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取代了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但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以此强化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效力,从而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严肃性。另外,要努力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办事能力。严格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把握好执法尺度。一定要行使好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应作出的行为要作到位,要求他人作出的行为要规范,抑止某种行为发生要准确,以此确保提高依法办事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查处,保证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适当、公正、合理,扮演执行与捍卫宪法的角色。
(五) 塑造全新的组织文化,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方式
组织文化代表了组织成员所持有的共同观念,它是组织成员共有的价值和信念体系,这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反应。当遇到问题或工作难题时,组织文化——我们做事的大概方式——将影响公务员的行为,并影响他们如何对问题进行概念化、定义、分析和解决。在每个组织中,都存在着随时间演变的价值观、信条、仪式、神话以及惯例的体系或模式。因此,组织必须以法律的方式或纯粹的行政宣言来确定组织成员的行为准则,它包含着公务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共享价值观,创造出一种职业归属感强、对公共服务角色定位、公共服务价值陈述清晰明确的组织文化,以此实现国家公务员内部的团结与合作,使其整合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保持整体上的良好形象。
(六) 不断学习,促进职业的社会化
学习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本能,它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学习本身的行为是一个历程,其中包含了持续的刺激与反应,经由行动的转化、重组与整合,反复验证生活经验,并从经验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使行为符合社会的期待,适应环境的变迁。职业的社会化是公务人员习得公共服务的伦理、价值、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不断学习的结果,主要的社会化机制包括教育、培训以及高级领导的良好表率。通过学习和职业的社会化可以
使国家公务员在日趋高度专业化和精细分工的组织背景下拥有卓越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塑造公务员专业化、科学化的良好形象。
(七) 注重公仆自我形象的校正、完善,培养国家公务员心目中的形象意识
当代公共关系学告诉我们,公仆信念的维持和形象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要靠平时自我校正、完善和修养。社会实践证明,公仆形象的不断完善,关键要靠内因,内因的变化发展起根本性作用;教育等外因只是其发展变化的外部条件。我们提倡公仆形象的自我完善和修养,是指依照干部行为规范原则不断进行的自我革命、自我改造、自我反省和检讨。在当今复杂的思想形势下,不但要提倡个人的思想改造,还要澄清各种模糊认识。各级干部只有无情地严于律己、自我革命、自我解剖,有的人甚至要脱胎换骨,才能实现自我形象的修正和定位,达到党和人民的要求。
综上所述,塑造良好的国家公务员形象绝不仅仅靠国家公务员的不断修养自身就可完成,它还需靠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监督检察制度以及组织文化的塑造等不断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在公务员形象的塑造过程中,内在素质的提高及道德内省与外在制度的规范二者是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因而,在公务员形象树立的过程中除了强调内省、德治,还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和他律,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塑造公务员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