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程序
白云飞与中国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
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程序
(2011)西民初字第001号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书记员工作略)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1.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首先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原告,依次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报告一下姓名、工作单位及委托权限。
被告,依次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报告一下姓名、工作单位及委托权限。
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现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2.宣布开庭。
(敲击法槌)
西城区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白云飞诉被告中国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戴慧萍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朱三担任法庭记录。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原告,是否已经清楚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是否已经清楚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和书记员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和书记员回避?
3.宣告庭审的阶段
庭审活动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不成的,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陈述一下法律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或补充?
被告,请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是否有变更或补充?
2.当庭举证
鉴于已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核实证据原件,故本环节直接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请被告根据原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分别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并说明理由。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请原告根据被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分别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并说明理由。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向当事人发问。
原告,你的车是哪一年买的?
原告,你的车是否发生过其他事故或进行过大型维修?
原告,你路试那天天气情况如何?为何选择那一天?
被告,在原告投保时,你方检验过车辆是否符合年检要求?
被告,你方是否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为什么过去?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你方是否提请原告注意“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这一格式条款?
原告,你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知悉这一免责条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一下几点:(1)车辆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检验的,因尾气不合格没有通过年检的事实是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形?(2)尾气不合格是否增加了车辆的危险,以至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3)保险条款中的该责任免除规定是否属于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并导致该条款无效?
原告,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被告,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请发表辩论发言。
被告,进行辩论发言。
原告,是否有补充发言?
被告,是否有补充发言?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作最后陈述。
五、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终结调解)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核对笔录,无议后请签字摁印。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法院查明,该车在检测时灯光不合格,经维修后,灯光符合要求,故加盖合格章。该车灯光合格,仅尾气不合格。法院认为,车辆未通过检验属于合同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因为检测是否合格,检测部门出具的证言,当然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车辆检测的结果。车辆只存在一种检验,只要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检验要求的,均属于检验不合格。依日常经验法则,尾气不合格没有增加该车的危险程度。它除对大气污染的程度大于合格车辆外,其他性能与检验合格车辆并无不同。尾气不合格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危险的估计,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这就不存在被保险人承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前提。只有危险增加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率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负通知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规定,作为概括性的规定原则上无不妥。但是基于上述两项事实的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责任,履行该约定将导致显失公平,当属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除前述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