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角井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
09-06
七角井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摘要)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
三、未实行印签、账簿分管及未指定专人开票、收款分离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
四、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及村级财务的;
七、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八、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九、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十、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十一、不接受上级审计和镇“三资办”监督管理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 十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十四、对上级或村“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五、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三资”监督小组成员的; 十六、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 十七、其它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十八、农村“三资”管理中查实的违规行为,由镇负责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