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文件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卫生局
象人社„2012‟81号
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促进用人
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经县
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在本县统筹范围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
险缴费基数的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的1.2%;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
费基数的2.0%;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
基数的0.3%;职业病高危企业(二、三类企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
的企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3.0%。
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
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
二、 关于费率浮动
1、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
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每年浮动一次,
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
2、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基
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
率:
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
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
支收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
3、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按以
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
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
支收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
4、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用支收比
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和象山县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暂按以下办法,追加上
浮费率:其中同一年度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
之比)6%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
级”的用人单位追加向上浮动一档费率;对工伤发生率不到1%,
同时被评为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下
浮一档费率。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
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
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5、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职工职业病伤害事
故(经劳动能力鉴定1-10级)的,次年起执行职业病高危企业
的费率,并按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和工伤发生率挂钩进行浮
动:
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
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二档;
6、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高危企业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
职业病伤害事故并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实行职业危
害因素监(检)测评价的,两年后,调整为本行业基准费率,并
进行浮动。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为从
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将职工
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7、费率浮动须在用人单位当前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费
率已调整到本行业最高或最低费率的,费率不再浮动。
三、其它
1、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暂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的,根据申报职工实际工资确定。但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统
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2、本通知所称年度为社会保险年度,即5月1日至次年4
月30日。
3、用人单位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类别,自2012年5月1日起调整为本
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2012年5月1日后参加工伤
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核定行业类别,根据本通知规定
确定其对应的缴费费率,并自申报当月起执行。今后根据用人单
位所属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支收比例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
本通知规定予以年度费率浮动。
4、劳务派遣单位实行二类行业费率,并按二类行业进行费
率浮动。
5、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2.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工伤保险 费率 调整 完善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卫生
局、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社保中心,各镇(乡)
街道人社服务中心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工 伤 保 险 浮 动 费 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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