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包头师范学院
本 科 学 年 论 文
论文题目: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院 系: 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
专 业: 09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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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秦 鑫
指导教师:撰写学年:
二零一零 年 十二月
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中文摘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藏族是我国历史悠久、勤劳勇敢、富有智慧的民族之一。数千年来,藏族人民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上,在征服大自然的斗争中、在社会发展的演变中,藏族人民以自己的智慧和勤劳,创造了独特而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一直为世界所瞩目,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一颗璀璨明珠。本文从隋唐时期吐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粗略介绍了当时的社会状况。
关键词:吐蕃 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
公元633年,松赞干布继承父业,成为吐蕃赞普,同时也开创了吐蕃历史的新纪元,吐蕃也由《大唐西域记》中最初记载的原史游牧民族成功的过度成为历史中有名的封建制少数民族王国。松赞干布担任吐蕃赞普后,在强大唐朝的感染下,改革政治制度,创建自己民族的文字,仿唐制进行政治改革,设置各级官职,不仅与强大的唐朝交好,还与南诏,尼婆罗等相对小的国家发展友好关系。经过吐蕃人民和松赞干布多年的努力,吐蕃社会终于实现了统一和安定,在社会安定的新形势下,松赞干布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久便呈现出一派经济发展、管理有效、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局面。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松赞干布依照唐制,确立了赞普专制政体,划分辖境,建立军制和设置军政区划组织,健全官制,制定各种刑律等一系列巩固政权的措施:
一、政治方面
吐蕃王朝的建立是与庞大的行政管理系统的逐渐完善相辅相依的,而这套系统的形成又有力地保障了吐蕃王朝这台机器的正常运行,当时把整个地方区划分为五茹六十一东岱进行管理,在中央设有各级各类机构和相应的职官执掌大权,而居于权力中心的则是赞普王权。
首先是至高无上的赞普王权,赞普由过去部落联盟时代的盟主过渡为不容侵犯的专制君主。藏汉文史书中以表露当时赞普权力被神化的事实,至于反叛赞普而遭受诛灭整个家族的记载在史书中也是络绎不绝的,藏史上因反叛而遭受诛杀的琼保邦色苏孜和严厉处罚的葛尔家族是这一方最好的例证。
在赞普之下,有所谓“尚”、“论”等贵戚大臣。“尚,即舅氏母族;论,即父族”。带有明显的氏族部落制时代的色彩。吐蕃王朝建立以后,这一切得到根本的改变。吐蕃仿照唐制职官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自己的直职官制度,中央集权空前加强。中央可划分为三个系统:
(一)、贡论系统:即大相“论吕(庆)”、副相“论吕芭莽”、都护“悉(色)编(本)掣逋”三人。“论吕(庆)”, 又称“大论”,最初设一个,后为防
止专权,增至数人。他们三人主要负责处理军国大事,负责军事征讨。
(二)、曩论系统:即内大相 “曩论掣(千)逋”(又称“论莽热”)、副相 “曩论觅零(林)逋”、小相 “曩论充(倾)”。他们主要负责内部政务。
(三)、喻寒波系统:即整事大臣 “喻寒(红)波掣逋”、副整事 “喻寒觅零逋”、小整事 “喻寒波充”
贡论、曩论、喻寒波三大系统的大、中、小三位首领官,合称九大尚论,即尚论掣通突瞿。
吐蕃人原信奉苯教,以占卜、治病送死、“役使鬼神”为主要活动。传说吐蕃先王以苯教治国,在大小会盟时告神的巫师就是苯教人员,知道7世纪苯教首领在赞普朝廷中还仍保持着较高的地位。
在中央官职系统下,按类型分为七种:域本(地方官),其职责在于以法规治理本地区事务;玛本(军官),受命领兵克敌制胜;齐本(司马官),为尊者引
路;岸本(支度官),掌管粮食与金银财务支纳;楚本,管理母牲牛、牦牛和安营设帐等事物;昌本行使审判职责。在地方基层由部落首领各司本部落的管理事务。
在吐蕃职官中,妇女是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的,这也反映出了当时的时代特色和社会的局限性。
吐蕃初期封建制度的阶级区别采取等级区别的形式,封建领主和农奴两大阶层是以高低显然的等级表现出来的,而大小封建领主又划分了等级形式,这时,吐蕃官吏的从属制已经建立。如大相、副相和小相;整事、副整事、小整事,以及在四位大臣或六位大臣领导下的数以百计的大臣,是等级从属制的具体表现。
官阶的章饰也反映了具体的等级制度,吐蕃的各级职官均与告身制度紧密联系起来。《智者喜宴》对其做了详细记载:所谓告身,最上等者有金、银两种,次之者是银和颇罗弥,再次为铜和铁,共计六种。告身可分为大小两类,共十二个等级。其中严格的等级制度充分表现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意图。
职官告身表
吐蕃的政治制度,形成了组成政府机构的成员都是贵族出身。在籍贯上说,虽有吐蕃本部落地方的人,还有康人,霍尔人,说明在吐蕃王朝统一后,松赞干布曾任用一些被征服的各部落的豪酋当臣僚。但政治会采用政治会议的形式,虽有所谓“议事掌自下而起,因人所利而行之”(仲综回答唐高宗的提问)的情况,但重要的政治决定还是要通过宗教人士的参决及“三尚一论”的议决,而后经赞普裁决批准,这就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宗教成为政治的支柱,俗权依靠神权来发展。神俗两权的结合和贵族会议与君主独断专行相结合,以实现其统治人民的作用,构成了吐蕃初期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并进而形成了为后弘期以后的政教传统。
吐蕃在政治上还有一个特别的习俗,那就是赞普与亲信的臣僚五六人称“共
命”, 赞普死时,他们都得自杀殉葬。赞普和他的臣僚,每年一小盟,用羊、犬、猴作为祭神牲品;三年一大盟,用人、马、牛、驴作为祭神牲品,都拆足裂肠。盟会时巫师告神道:“谁背盟,谁就得到这样的残果!”古盟时祭祀的人是俘虏来的奴隶,与牲畜同样看待,盟誓的目的是防止新统一的国家内作为臣僚的各部族首领的背叛。“共命”臣僚的殉葬,使他们效忠致死,从而反映了军权的高涨。
上述吐蕃的严密的政治组织、官吏等级、从属制和世袭制,都是在封建经济的基础上反映的上层封建的政治形态。宗教是用来为封建领主服务的。盟会时的人祭和人殉,固然还带着浓厚的奴隶制的残余色彩,同时也意味着初期封建社会时期,君主的神圣性和专制型。
二、法律制度
吐蕃在奴隶制社会时代,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了镇压统治阶级的反抗,有极其严酷的刑罚和牢狱,犯小罪的人不是挖眼,就是割鼻或以皮鞭毒打,对于用刑并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出于奴隶主的好恶喜恶,奴隶在奴隶主的手中,可以被随便杀害。
到了松赞干布时期,封建领主为了适应对农奴新的封建统治,开始制定作为统治人民工具的法律。大约在第七世纪初年,吞米桑布扎任命到印度学习佛教文化,学成归国后,松赞干布任命吞米桑布扎,噶尔东赞域宋,智色汝贡登等一百名大臣,一句佛教十善的精神制定法律二十条,在基雪雄饶王松赞干布和臣僚共同印,颁布全国实行。
这二十条法律,前四条对于盗、淫、谎的处罚相当严重,这把佛教的十善,特别是禁戒的一部分名定于法律条文中,即所谓“止恶”,属于消极的方面。后十六条,是一句佛教的十善精神指定的,作为人民遵守的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即所谓“进善”,属于积极方面。由于这全部条文是“十善”精神孕育出来的,因此总称为“十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统治阶级的观点:
第一、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的特征,如:“如月还债”,“盗一罚九”。一方面保留了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债务剥削,一方面防止了农奴们因被剥削而形成的“盗窃”行为。
第二. 条文的基本精神在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如“不与贵族争斗”,“斗争看罚金”,这是让被剥削的农奴们不要反抗贵族阶级,而贵族阶级给他们的一点小恩小惠,农奴们还要“酬德报恩”。
第三. 最使农奴甘受痛苦不生怒心,不起怨行的是:“信因果,忍耐痛苦,顺应不幸,来寻求另一世界的快乐。”这一佛教哲学给予人命的教育是“今世的穷苦,是前世所造恶因的结果”。说贵族领主们前世做了“好事”,“造了好因”,所以今世得到幸福的“果报”,因此要忍耐痛苦,顺应不幸,早今世的好因,享
来世的好果。当时的人们不会意识到贵族领主门锁享受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们的痛苦之上,顺从统治阶级的愿望,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符合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
但是,在另一方面,封建社会的建立,把悲惨的奴隶的境遇转到在生活上提高了一步的农奴地位,使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起来。适应这个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本着佛教十善精神的不许杀人的法律,保障了农奴的生命(虽然事实上领主杀死农奴的事情是难免的)。以前生命没有保障的奴隶们,现在得到法律上的生命保障,这样保留了社会劳动力,对于吐蕃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的社会秩序的安定及国家的统一,也发生了良好的作用。
这些制度符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要求,出现了社会安定团结,百姓富足,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的新局面,使吐蕃社会进入了兴旺发达的新时期。这些兴旺发达的历史印记离不开统治者的正确领导,吐蕃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正式将吐蕃推向繁荣不可缺少的因素。唐朝的繁荣毋庸置疑,但有多少小的少数民族政权将唐的繁荣成功的转化为自己民族的辉煌,吐蕃做到了。历史的长河中沥尽了世事的沧桑,但却留下了吐蕃辉煌的不朽篇章。虽然有些制度措施会让我们今人费解,但是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它成就了一个王朝的璀璨。悉数长河中的闪光之处,我们不难发现,吐蕃以其特有的字符,为中国历史谱出华美的篇章,使古老的游牧民族得以长存,为后世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徽章 。
参考文献:
① 《藏族简史》编写组:《藏族简史》,【M 】,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② 林冠群:《唐代吐蕃史论集》,【M 】,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 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Z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④ 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⑤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⑥ 刘向:《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