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X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调查机关: 国土资源局 承 办 人:
调查时间:
当 事 人: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200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 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违法行为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并于2009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主要案情如下:
2008年10月10日, 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XX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准备利用位于XX路东本人的自留地建农药化肥门市部,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村委会主任李XX为其填写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和《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并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其中《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未经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经镇建设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王XX签署意见并签字。2008年12月10日XX镇建筑工程管理站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商住房,2008年12月19日XX镇建设服务管理所为其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XX于2009年1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至2009年1月10日,10间房屋地基建成。 经现场勘查,该宗地位于 县 X城镇XX村XX组生产路东,东邻农用地,西邻XX村XX组生产路,南邻农用地,北邻农用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20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该宗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性质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 议: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间房屋地基; 二、罚款陆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承办人(签名):杨XX 张XX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