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现金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某公司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此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该项收入属于工资性质,不属于住房公积金范围,要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新闻:财政部:住房补贴等职工福利需缴纳个税2009.11.29
来源:中安在线 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