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近不平等条约
中近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
1842年8被迫签订:割让香港岛给英国,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赔款 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国商定 (协定关税)。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从中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2、《望厦条约》1844年7月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其中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3、《黄埔条约》1844年10月法国与清朝签署。《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个条约也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
4、《天津条约》1858年,清政府被迫分别与英法俄美签订。条约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外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5、《北京条约》1860年,清政府又被迫与英法分别签订。条约规定: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对英法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6、《马关条约》1895年4月,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割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征内地税。后来,在列强的干涉下,日本才同意中国追加3000万两白银作为“赎辽费“,交还中国的辽东半岛。
7、《辛丑条约》1901年,清政府与英、美、日本、俄罗斯帝国、法、德、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西班牙 、荷兰签订:向侵华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划定北京的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派兵保护;严禁中国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清政府完全沦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拆除天津大沽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各国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员;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