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载]
2009-02-09 22:21:24| 分类: 业务问答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问:2008年哪些文件规定,财政补贴可以免税?
答: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文件,为您罗列新税法下[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发文日期为2007年3月]仍有效的四项所得税政策,供您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附件列明的可过渡优惠政策之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