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化研究
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化研究
□平 洋
内容提要:文章探讨了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化的作用、目的、手段和途径,对军民融合发展中军用标准化运行模式、军用标准形成过程中的编制和责任机构,以及军用标准规制中有效的成本效益模式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军用标准 国防工业规制 标准化中图分类号:E0-054 文献标识码:A
军用标准是指为满足军用要求,获得最佳军事
和经济效益,对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国防科技和军事装备建设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国防科技和军事装备科研生产、使用和其他军事活动的共同依据。军用标准化是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为获得最佳秩序而制定的共同遵循和可重复使用的科学规则,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军用标准、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在国防工业规制政策方面,军用标准对于防止破坏性竞争、保证社会生产效率和供应稳定、制约军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化的作用与手段
(一)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的主要作用国防工业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其显著的特点就是需要巨额投资,且投资回报期长,资产专用性强,规模经济非常显著,具有成本弱增性。因此,由一家或极少数企业垄断经营能使生产效率极大化。但如果不存在政府规制,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就会盲目地进入国防工业产业,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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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军装备研究院标准规范研究所工程师,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少校军衔。
复投资,过度竞争。一种可能的结果是竞争力最强的企业将其他企业赶出市场,这些退出市场的企业的投资就不能得到回报,专用性强的资产就会闲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种结果可能是势均力敌的几家企业互不相让,最终造成两败俱伤,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互相争夺市场份额,从而造成生产低效率。为了防止这些破坏性竞争,需要对国防工业实行规制,通过控制进入壁垒,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以保证生产效率。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军事危机,国防工业必须保证生产供应的高度稳定性,这也需要对国防工业企业实行规制,设立退出壁垒,控制企业在无利可图或者在更好的投资业务吸引下,任意退出市场,造成国防工业产品供应的不稳定。
因此,国防工业规制的首要目的就是防止破坏性竞争,保证国防工业品的生产效率和供应稳定,其次是要抑制企业制定垄断价格,维护分配效率,再次是要制约国防工业企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防工业企业往往不是单纯生产军品,绝大多数也在生产民品,或者说其核心业务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但也有一些业务领域是具竞争性的。他们往往可以通过降低军品质量,缩减军品成本,或者通过内部业务间的交叉补贴行为以排斥竞争企业,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由此可见,对国防工业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而军用标准化工作在设立准入制度、保证军品质量、确立合理价格方面都发挥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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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重要的作用。军用标准作为国防工业规制的重要手段,包含了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两方面。其对于国防工业规制的首要目标是保证装备建设质量,满足军用要求,获得最佳军事效益,这是规制的社会性目标,而非经济性的。在此基础上,应优化装备体系结构,实现最佳经济效益,而这是国防工业标准规制的经济性目标。
(二)军用标准对国防工业规制的主要手段与方法
军用标准规制的主体是技术标准。所谓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①,主要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干预程度的不同,技术标准对于国防工业的规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目标标准,即不对国防工业产品的性能指标、生产过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不会对舰船,这样的标准要求或规管路产生腐蚀,造成泄漏”
定,内容不确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进行事前检验、过程监督和事后验证,约束力不强,根据当前军用标准发展的要求除非是对装备作战使用性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防工业产品,一般不提倡采用。二是性能标准,要求进入供应阶段的国防工业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的质量条件,包括产品具体的性能指标要求。这样的标准要求明确,易于进行产品的检验、验收或事后验证,可操作性好,有一定的灵活性,约束力比较强,同时又不会限制国防工业产品实现技术的发展,这是当前军用标准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现在多数的产品规范、设计标准、检验和试验标准基本属于这一类。三是规格标准,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存在形式,即要求国防工业产品供应商采取特定的生产方式、工艺和材料,或者禁止使用特定的生产方式、工艺和材料。这样的标准干预强度最强,但同时也限制了技术和工艺的发展,除非是在对国家、人员安全,以及装备质量有着重大影响的领域,一般不提倡采用。
除此以外,管理标准也是军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管理标准适时、合理、正确的使用可以实现对国防工业的信息规制和事前审批。军用标准的信息规制要求国防工业产品供应商披露特定的事实,但是并不对行为进行强制。其中对于军用标准化而言,最主要的信息规制是质量披露与数量披露。所谓数量披露,其目的就是减少搜寻成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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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军品市场、防止信息误导、提升市场竞争。一方面是指通过有关装备技术水平、功能特性、指标性能的通用基础标准,对国防工业产品所采用的“共通语言”进行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对各种国防工业产品数据表述的强制披露,包括国防工业产品的成分、名称、使用警示和说明,以及可靠性、维修性等质量指标。对于质量信息的规制现在多是依据标准建立合格供应方名录、合格产品目录、产品交付要求等形式和手段予以实现。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军事需求发展的多样化,在质量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难以解决问题,比如某些装备质量信息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或者其质量信息在采购前难以进行辨别,必须通过使用甚至是投入实战后才能下定论,或者某些质量指标很难准确说明。
二、国防工业规制中军用标准化的趋势
与政策
(一)军民融合模式中选择适宜的军用标准化运行模式
通过对世界部分先进国家和地区军民融合模式的比较,我们发现“标准”在支撑军、民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产品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以性能或商业标准为基础对军用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整和精简,统一军民产品和技术标准,将积极推动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增加军方获得先进民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途径,使军方能更方便、更自由地购买商业技术、产品和服务,从而有助于消除军用与民用工业基础之间长期形成的壁垒,全力推进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互动发展与相互融合。因军民统此,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国家提出了建立“筹协调机制、军民通用技术标准”的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指导思想,确定了军民融合标准化的主要任,即针对军、民务是“统一军民产品和技术标准”共用技术及共用产品制定、统一标准,同时满足军品和民品两方面需要。但是,军民融合标准化并不代表将军品和民品等同对待,放松对国防工业的标准规制。一方面,对于直接影响装备质量及其作战使用性能的内容,以及军用关键技术应强化标准规制的要求,必要时应通过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共同作用,在国防工业产品研制之前、之中、之后,综合信息规制、规格标准和事前批准的实际效用进行强制管理;另一方面,对于可以实现军民共用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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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产品,应大力推进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以性能标准为主导,建立军民融合标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降低信息规制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装备体系结构,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装备质量以及发展的协调性。
(二)军用标准形成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编制和责任机构
研究标准设定的文献表明,当一个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制实体设定标准时,标准可以以一种法理(权利)的方式发展,又称为正式标准,一般由政府组织委托制定,或者由志愿的标准著述组织协商提出;当市场力量决定标准时,标准可以以一种实际的方式发展,又称为事实标准,是由无约束的市场过程产生的,这种市场选择过程可以表现为完全自发出现的(只受消费者选择影响)或者由产品和——标准的提供者主导产生的②。权利制服务厂商—
定标准,即正式标准是标准发展最简单的方式。然而,当没有权威的标准设定实体时,实际的标准是必要的。事实标准的企业风险是被市场选择的标准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劣势,因为标准是局部的或者是与企业的技术不相容的。这些不相容性使得这样的企业将花费更多的成本提供与工人接受标准相容的产品。为了避免竞争劣势,企业在有效的权利标准缺位的情况下有动机发起实际标准。于是,又出现了无发起人标准和有发起人标准。无发起人的标准可以自由使用,而有发起人的标准只能由标准的权利拥有人使用或授权使用。由于有发起人标准蕴含巨大的利益之争,所以围绕有发起人标准的竞争和策略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标准参与人,尤其是标准组织的归属问题上。
军用标准是由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制实体设定的,属于正式标准。一般由军方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领域的国防工业产品采购、管理或标准化机构和部门,包括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供应商共同协商制定。一般来说,由于绝大多数国防工业产品不是在无约束的市场中产生的,因此一般只有军民通用的标准可以采用事实标准。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军方难以形成权威的标准设定实体时,就必须委托国防工业产品供货商制定。而国防工业企业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为了阻碍新企业进入该领域,保持自身的垄断地位,它们会主动发起对自己提供的国防工业产品的标准的制定,因此就出现了有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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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人的正式标准。这种标准不同于事实标准,由于标准的权利拥有人始终属于军方采购部门,因此这种标准是可以自由使用的,但却大大增加了准备进入该领域的新企业的合规成本,甚至阻碍了新技术的引进和发展,破坏了合理的竞争模式。尤其是在军民融合发展模式下,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军民融合标准化的进程,难以消除军用与民用工业基础之间长期形成的壁垒。因此,在军用标准的形成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参与标准制定的各相关方的行为予以监督,同时对于原有国防工业企业和新企业实行不对称规制,合理引入竞争机制。
(三)军用标准规制实践中选择有效的成本效益模式
军用标准规制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合规成本以及间接成本。行政成本主要由承担标准制定、行为监管和标准执行职能的公共机构负担。合规成本主要包括国防工业企业为了符合标准而购置设备、更新厂房的资本支出,定期维护成本,以及任何生产率损失。而间接成本可能包括生产效率低、低收入与产出比,抑制技术发展,以及分配低效率、资源没有配置于最佳用途等。目标标准的制定成本较低,但职能执行和行为监管的成本由于其可操作性差而显得非常高,同时由于其过于宽泛,会引起严重的低效率,军工企业将会夸大他们的合规成本,缺乏削减成本的动力。规格成本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必须付出相应的制定成本,但由于其良好的操作性,在标准执行和监管方面成本较低。同时由于其标准要求过于严格,会提高合规成本,给新企业构成进入障碍。标准规制的收益很难量化,因为很难对收益划分清晰的种类、收益与规制行为之间存在着偶然的联系、许多收益本身是非市场性资产而无法换算成货币单位并与成本进行比较、收益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累积。因此在实行标准规制时,应充分考虑标准规制的最佳、最有效的成本-效益模式,从而确定标准规制的种类和最佳的具体化程度。
注释:
,第2标准化概论》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①李春田:《2005。
——基于参与者竞合作的复杂性—②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
,第1争与合作的模型》04页,世纪出版集团,2008。
收稿日期:2011-07-11
责任编辑:沈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