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事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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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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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事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王
婕"!胡晓翔!
!7=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脑科医院护理部#江苏南京97::9>)
9=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江苏南京97:::8"
摘
要"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
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错误判断的结果!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可以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的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排斥$公立医院%由于侵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国家赔偿范围内考虑"即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也并没有法律障碍"
关键词"
国家赔偿&公立医院&医事侵权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7?@7A:B@>#9::#$:"A$
中图分类号",>99=7?
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与民事责任由侵权的民事主体承担是不相同的$7%&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是不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错误判断的结果#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一方有命令强制的权利而他方有服从义务的支配性法律关系&根据日本室井力先生的概括#特别权力关系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公法上的供职关系!公务员的任职关系")"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国立或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校关系’国立或公立医院的患者住院关系’服刑者或拘禁者的收容关系")
#公法上的组合关系!土地改良区与互助员的关系等")$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电或煤气等所谓国
家对特许企业者的监督关系"$!%&
我国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隶属于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市局’区县局"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立公益单位#做为具体承担’实施*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种人权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实质上是国家机关的*派出机关+的第二类#即*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关#也就是设在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任务的工作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经办*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项人权保障特定事务#是部’厅’局派在基层工作的职能机构#是部’厅’局的代表机构#并具有独立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再赘述&但是#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究竟应如何细化归类’有何特点#尚有待进一步论述&
行政法律关系可分型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在德国和日本#传统学说往往将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系指非依据一般统治关系而产生的权力关系#它是根据特别的法律原因而发生的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它表现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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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总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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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属于具体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类别#完全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在德国行政法学领域#把医院’预防性质的机构’学校’博物馆等归类为(公共机构)!=5>>56?421@5
以赔偿&法院根据7DCB年普鲁士法典第D;条和习惯法认为#从公民和国家以及宪法对公民固有的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保障的关系来看#为了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个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公众来负担#而不应由个人来负担&法院进一步强调#既然根据公平原则#由于国家征用了个人财产#个人可以得到赔偿#那么#当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遭受侵害时#同样应该得到赔偿&在另一个案件中#原告由于身患梅毒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手术&但手术的结果他的双腿瘫痪了&在他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法院根据上述的天花案例认为#为了社会的利益个人作出的牺牲必须由国家给个人以赔偿的方式向整个社会公平地分担这个损失&原告同意做手术#对这一原则没有任何影响#因为他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手术的&同样道理#由国家有关当局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患者#在治疗期间被其他精神患者致伤#该患者有权从国家得到赔偿&
美国的国家赔偿司法实践情形是#(联邦医院因实施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因而受到损害#国家负赔偿责任&)$$%
英国自认为是世界上医疗保健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最近该国的医疗部门却发现#他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英国国家审计局的负责人约翰*伯恩斯在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国家卫生局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他的报告还指出#尚未得到裁决的赔偿要求可能会使国家卫生局花费大约BC亿欧元#因为在过去7:年中#患者对医生提出的诉讼比原来增加了7
爱尔兰政府在9::7年对
!6A?34?56"#与机关’公法上的团体’公法财团’按私
法组成的行政救济机构一同组成(行政单元)#共同分担国家各类行政职能$B%&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可以细化归类’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的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
二!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
在西方#行政赔偿指因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关于这方面的国家赔偿责任已经细化为四种#(因国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引起的国家赔偿)为其中之一$"%&
法国是大陆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中#人民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都能够依法得以赔偿#这不能不首先归功于法国&当然#并非在所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国家都负赔偿责任&法国的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考虑到不同公务的特殊性及不同公务领域内各自的特点#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区分为(简单过错)和(严重过错)&由于某些公共服务的复杂性及特殊性#给这些服务的实施者造成了很大困难&因此#最高行政法院确认的原则是#当一项服务的完成显得十分重要并且特别困难时#只有发生了严重过错#才会涉及行政责任问题&例如#精神病医院的服务等公共服务#均要求以严重错误为负行政责任的基础$#%&法国的行政司法实践把重大过失的适用范围谨慎地限制在监狱管理’消防工作和医疗活动等几种困难的公共活动中$$%&
在德国的行政体系中#(公立学校’医院’城市设施’博物馆’墓地等)均为公法设施$%%&在近两个世纪中#德国法承认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某一个人强加的特别负担#国家有责任赔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当某人的非金钱权利或生命’健康’身体’个人自由等遭受国家公权行为侵害#以及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强加特别负担的时候#个人就有权利对这些特别负担或者牺牲提出权利要求&在7C;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排斥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国家赔偿立法的未来动向
笔者以为#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是贯彻宪法规定’完善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实在是没有法律依据和学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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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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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三部分$国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上的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主要依赖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并且由国家赔偿法予以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于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误判断.继之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误判断而导致的)
面对这个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的全局性重大失误,许多敏锐的大师级学者已经有所怀疑,有的已经有所+觉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辜受害者予以补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也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上有瑕疵也应由国家进行赔偿)袁曙宏’"$(认为*国家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应松年’%&(呼吁*对于国家设立并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如公共道路.公园等,仍需由国家负责赔偿)
我国现行行政法救济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限,是缺乏对公共事业组织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和被管理人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将大量的公共管理行为纳入民事规范渠道,用处理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处理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管理关系,给予这种公共管理以过大的自由空间,这不但使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被管理人于司法救助无门,而且使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廉洁无法得到保障)
+公共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强制性权力,所以行政法无理涉足-的主张,不是迷茫于虚拟的法律空间,就是对权利的实现过程不了解)当今能够推动行政发展的决策者应当根据我国的宪法,适应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将公共事业组织涉及公民重要法律权益的公共管理行为,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进行行政诉讼,从而使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将我国的行政法治再向前推进一步’%’()
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是属于国家赔偿)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不把+国有公共设施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考虑国家赔偿法主要是解决违法行政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道路.桥梁.邮电.医院.铁路.民航等国有公共设施的致人损害都由国家承担赔付责任,国家财政负担太重)从长远来看,国有公共设施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应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只是目前时机仍不成熟’%!()
总之,由政府设置,并由政府实施管理的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致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其实,从本质上说,这种损害与国家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
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条对此作了必要的补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上规定尽管没有明确肯定+公立医院-乃至+公有公共设施-.+公共营造物-的问题,但是,也没有明确排斥+公立医院.公有公共设施.公共营造物-由于管理失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国家赔偿范围内考虑)因此,即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也并没有法律障碍)至于不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司法实践现状,完全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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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运作不良有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自然是天经地义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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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
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法律关系新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7>>8#!春季号"’7@@=
胡晓翔=再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兼驳两个错误观点$.%=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7"’
$德%平特纳=朱
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
王景斌=西方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简介$.%=外国问题研究#7>>?#!A"’@9=林
准#马
原=外国国家赔偿制度$+%=北京’人民法军=国家赔偿法释论$+%=北京’中国法制
院出版社#7>>9=皮纯协#冯
$(%$)%
出版社#7>>@=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9:::=曲!;"=$!*%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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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9:::=$!"%储皖中=赔偿法不仅仅是一个象征$%%=法制日报#
笑=输血事故终有说法$%%=健康报’9::7B:;B:8华=英国医疗事故诉讼多$%%=健康报#9::7B:;B7
9::7B:9B99!9"=
$!#%杨悦新=让国家赔偿更加实至名归)))国家赔偿法座
谈会记实$%%=法制日报#9::7B: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法制日报#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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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心=公共事业组织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法制日报#9::7B:;B9:!
$!&%郭士辉=生命的价值如何计算$%%=人民法院报#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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