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兔杯篮球赛合作协议书
首届粉兔杯篮球赛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苏州粉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158号苏州市职业大学学园大厦A619室
乙方:
联系地址:
鉴于: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首届粉兔杯篮球赛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提供乙方制作所需的经费以及其他活动必需品,因甲方的延误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要求正常完成,则由此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何时交付,如因乙方通知延误而导致的后果,甲方不予承担。
(2)为配合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安排活动,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工作日内提供宣传材料。
(3)如甲方更换任何的宣传材料,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同时提供该等宣传材料。
(4)甲方应保证所有宣传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有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
(5)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活动所需所有物料,在双方知晓且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合理分配。
(6)乙方负责场地的租赁,场地的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办场地名称及其周边可控区域。保证场地的落实,活动场地为苏州市职业大学篮球场。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活动的执行,需为甲方完成活动过程中比赛球队的网络报名,宣传材料的发布等工作。
(2)乙方提供活动一系列活动执行工作人员,乙方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不利于活动及乙方的任何负面言论。
(3)篮球赛活动中报名参赛的个人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对于非由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现场等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保证其对上述活动具有合法经营权,且此种权利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影响而被取消、受到限制或被无效(不可抗力之原因除外),如该活动因为上述权利瑕疵而被取消或受限,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费用和支付:
(1) 作为乙方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对价,甲方应支付乙方活动经费民币,上述费用已经包含了为获取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而应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其他任何的支付义务。
付款说明:
1. 在活动筹备阶段所需各类物品款项:乙方在活动开始前一周向甲方申请第一笔预支款项
人民币,支款数目为乙方赞助活动总经费的50%,乙方需在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支该笔款项。
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由于其各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税费和政府规费。
4. 甲方应以人民币支付所有款项,与乙方联系人现金结算。
四、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和保证:
(1)协议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的权力和能力。本协议在正式签署后对双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2)协议双方均已获得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条件并采取了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一切其他行动。
(3)本协议的签署将不会导致协议一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的法律。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或所作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不正确时,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如因非甲方原因活动不能按期进行,甲方有权取消活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当甲乙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赔付30%的违约金。
六、终止条款
(1)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即时终止本协议: (a )进行清算或类似行为;
(b )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
(c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2)本协议按照上款规定终止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上款第(c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七、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在地市级公证机关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双方须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免除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该部分责任。
(2)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八、通知
(1)除非经任何一方事先通知更改地址,否则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有的通知均应以专人派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往下述通讯地址:
如送至甲方
通讯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158号苏州市职业大学学园大厦A619室
电话: 0512-67683477
联系人: 孟大鹏
电话: [1**********]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 215000
如送至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付款账号(开户银行):(银行)
(2)通知及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被认定为已送达:
(a)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如收件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人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
(b) 由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 ,按收件方签收之日期为准;
(c)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3日为准。
九、一般条款
(1)本协议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及本协议涉及的事宜保密。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双方有关雇员和顾问以及书面指定的媒体及甲方客户除外) 披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另一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之后均始终有效,且不受本协议终止、解除、无效等的影响,乙方应始终对其接触、了解、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之权利义务,非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它人(但甲方有权将其权利义务转让予甲方相关客户)。
(3)本协议不应视为在本协议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明示或默示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也无权使另一方受到任何此方面的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因另一方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包含了双方关于节目赞助播出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协议、安排和谅解。本协议的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有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者补救时,不应视为该方放弃权利、权力或者补救。任何一方放弃要求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执行,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要求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执行,也不应视为或被视为放弃要求就任何将来的事件或情况执行该条款。
(6)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8)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受中国法律管辖。
(9)时限是本协议的重要条款。
(10)本合同应与附件一齐签订执行。同时有效
(11)本协议一式贰份,自本协议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苏州粉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