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会计税务实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汇总(二)
哈密会计税务实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汇总(二)
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的国产品;
十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国税发[2008]16号)
旧设备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外购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十三、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十四、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仓储企业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十五、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十六、进入海关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保税物流园区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海关签
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十七、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一)出口加工区的概念和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其中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二)销售出口加工区货物区外企业退税规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财税
[2008]10号)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
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消耗水电气退税规定: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2、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3、区内生长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预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4、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5、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6、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十八、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十九、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
3.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来料加工;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031号22条,第(一)款);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六、从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