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判专利的创造性
02-25
如何评判专利的创造性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 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 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 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 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例如, 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 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 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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