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医师资格,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吗?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曾取得《江苏省乡村保健医生证书》《乡村医生上岗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13 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退休后,其原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擅自在家中非法行医,至2016年2月,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再次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获。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强调的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内容。通过该解释上下文来看,第一项规定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不是规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实质,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能力水平达标,而不是强调形式,第三项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原因在于医师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而乡村医生却没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
因此,通过体系解释,只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取得注册并非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曾取得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其继续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不应作为打击的范围。
第二,从立法本意来看,此种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在目前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缺医少药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人员更是缺乏,要找一名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医师很困难,未取得职业医生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与具有职业医生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人违反有关医政管理规定为人看病等同起来,都视为“非法行医”予以打击,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使许多医师受到刑罚处罚,而且会使本已不堪重负的医疗保健网运行更加困难。因此,从立法本意来看,此种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