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政策与征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耕地占用税政策与征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1. 耕地占用税的沿革:1987年4月1日开征;2008年1月1日新条例颁布实施
2. 耕地占用税特点:1兼具资源税和行为税性质 2以保护耕地资源为主要目的3一次性征收4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3. 纳税人:凡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4. 耕地范畴: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还包括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5. 其他农用地
1)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果园、茶园及其他园地。2)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但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3)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6.确定纳税人
1有审批手续的,以批准的占地人为纳税人。2非法占地的,以实际占地人为纳税人。
7.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8.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①占用园地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比照(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9、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陕西省平均税额为20元/平方米。
西安市平均税额为33元/平方米。
高陵县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
10.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
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批地时间、占地时间
13. 纳税环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
14.先税后证: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书。
15. 纳税期限: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改变用途且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应对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税款。
16. 核定计税面积:批准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按批准面积核定;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核定
17.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18. 减免优惠:法定免税项目(减免原则:合法减免,非法不减免) ;低限税率项目;困难照顾项目;其他减征项目
19. 法定免税项目: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等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20. 低限税率项目: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1. 困难照顾项目: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
农村居民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22其他减征项目: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23. 存在问题:执法刚性不强、易受干预;税赋偏低;保护作用不强
24. 改革方向:以耕地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用税额;上浮征收标准、定期调整;明确区县平均税额;加强占用其他农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
契税政策与征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
2. 纳税人确定①有产权证的,以房地产权属证确定的产权人为契税纳税人②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以合同约定承受人为契税纳税人。
3. 纳税对象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 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一般以合同生效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②执行当期契税政策 (税率、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6.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 契税税率:陕西省契税税率3%
减半征收(1.5%);减按1%征收
8. 下列时期内普通住宅标准分别为:
1999年8月1日到2002年8月20日,指单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2002年8月21日到2005年5月31日,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及以下的非别墅、非高级公寓住宅;
2005年6月1日起,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
1%税率征收契税。
10. 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其他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11. 经济适用房契税优惠政策: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对批准面积部分按1.5%征收契税,对超批准面积部分,按3%税率征收契税。
12. 计税依据:土地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房屋交换为差价; 赠与为评估价格
13. 核定计税依据:价格真实;全部经济利益
14. 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15.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6. 契税征收业务:房产契税征收业务;土地契税征收业务
17. 减免规定:法定免税项目;企业改制减免;其他减免 (离婚析产、法定继承) ;减免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