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进行处罚
01-27
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晚,被告人甲在济南市经十东路吉利汽车公司附近喝酒后,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红色豪爵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同向步行的乙刮撞,造成车辆损坏,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甲赔偿乙现金7000元,双方和解。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