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不断有问题公司被曝光和查处,从国内的“银广厦”事件到国际上的“安然”事件,最后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联系, 而这些审计的失败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缺失有关。为此,本文对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审计收费、审计独立性
审计收费,是指审计服务提供方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向审计服务接受方收取的用于弥补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服务提供方付出成本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在我国,审计服务作为一项特殊性的产品由会计师事务所有偿提供,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在通过审计服务后所取得的报酬,就是审计收费。审计收费作为审计服务的产品价格,与其他产品价格一样,应当是审计服务产品价值的反映。
一、我国审计收费与审计独立性现状
1、审计收费的政策依据与现状
国家计委于1999年12月22日颁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6》,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指导要求,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审计收费是执行政府指导下双方协商定价;第二,审计收费应在平均工时成本费的基础上考虑必要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的供需进行分析;第三,审计收费应体现服务的复杂性、资质等级和事务所的社会信誉。但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细则规定。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仍然是2002年7月颁布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中,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审计收费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规定仍然由各地方财政及物价部门制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标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因而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是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
2、我国审计独立性的现状。近几年,我国频繁爆发审计虚假案件,如中天勤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的同时还担任它的财务顾问。自2001年以来,每年都有大量的财务舞弊案件被曝光,而涉案公司有很大一部分竟然拿到了肯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这些公司负责人被查处的同时,很多相关的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了处罚。2006年由于“科龙门事件”,中国证监会将举行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原因是在审计科龙电器年报时,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未尽到法定义务。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审计独立性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而审计收费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一方面,审计收费是激励注册会计师卓有成效地工作和达成企业目标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审计收费又是会计师事务所运作的主要成本之一。但是,由于现有制度的诸多弊端,不单是审计收费模式和收费额度的问题。由这两个方面结合造成的审计行业价格竞争和审计费用结构不合理也对审计独立性造成了很严重的负面效应。
二、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1、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长久以来,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就是审计相关各界关注的最大焦点。对
于现有支付方式, 存在着极大的批评和怀疑。通常认为,现行收费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与被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在审计关系中, 最基本的一种关系——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经济关系被诸多学者认为是独立性的一个悖论: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进行审计,目的之一是寻找委托人的财务问题。而注册会计师又与委托人是被雇用与雇用的关系,要从委托人处收取报酬。这一违反市场常规的做法使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莫茨和夏拉夫提出的8条审计假设中,第二条就是“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没有必然的利害冲突”,并列举了审计“内在的与独立性相悖的因素”,其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公共会计师职业与委托人明显的经济依赖关系”。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客户收取审计费用,这种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上的一定程度的依存性,根据被审计单位份额占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的比重,更有可能进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存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失去客户,从而无法在对等的地位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涉。而这种经济上的依存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权衡利弊后,很可能,也经常会使会计师事务所牺牲自己的独立性。现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主要弊端是审计单位取得审计费用的来源,即与委托人合约中的报酬。委托人是审计人员报酬的索取对象,审计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双方交涉的结果。作为审计人,为了取得稳定的收益来源,力图保持合约的稳定性。而上市公司则通过提供合谋报酬或信号胁迫,使审计人甘冒审计风险,做出审计失败的行为。
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受制于审计对象,其独立性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冲突环。在我国是由被审对象自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服务的上市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换句话讲,是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合法的与违法的服务。可见在这一制度下,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与上市公司合谋是很难做到的,更不要谈其独立性了。
2、审计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费用额度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多少,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对于审计独立性来说,审计费用的额度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在这里“额度”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审计收费的行业收费标准,其二是单项业务收费占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收益的比例。首先是关于审计收费的行业标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根据被审计单位资产数额和结合审计人员工作时间,“固定价上下浮动率”、固定价格、固定下限或上限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规定,对于亏损的国有企业,减半收取审计费用,这也大大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等原因,实际收费普遍较低。其次是单项业务收费占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收益的比例问题。ConhenReport 认为:当某一或某几家客户所提供的审计收费占事务所整个费用收入总和的比重很大时,事务所在审计该客户时将很难保持独立性。关于这一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从一个客户处或相互关联的客户集团处多次收取的费用占执行公共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总收费的很大比例,则必须详细分析对这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依赖,这
种依赖可能引发对独立性的怀疑。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不断增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承接的上市公司业务量也相应增多。但是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平均每家事务所仅有153家上市公司。再进一步细分,前十大国内事务所的客户数为356家,国内68家“非十大”事务所的客户数为671家,平均每家“非十大”事务所只有不到10家上市公司客户。这样,对每家事务所来说,争取客户、寻求生存便成为第一要务。由于事务所对客户在经济上的依赖性较强,更何况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当一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面对一家大客户时,由于审计费用数额巨大,占该事务所全年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该事务所有可能单纯从利益出发,屈从于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
三、审计收费模式改进建议
为了确保审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维护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目前我国亟待解决审计收费对独立性的影响问题。针对审计收费对象存在的问题,2004年国资委向中央直属的16家试点企业派出独立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同于以往的关键问题是,国资委改变了被审计企业支付审计费用的局面,审计费用由国资委向财政部申请并支付,这是行使大股东意志的一种表现,但也仅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控股的公司。对于为数众多的非国有企业则不能使用,否则即为越权。并且,由国家财政来支付企业的审计费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就使独立审计丧失了其民间审计的本质,成为变相的政府审计,同时庞大的审计费用由财政负担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可从下三方面来解决审计收费问题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 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解决审计收费对象不同对独立的影响,从保护全体股东和外部报表信息使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设计的。由代表社会公众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方,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负责其薪酬发放以及监督、处理企业管理当局和事务所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分歧,将缺位的“实际委托人”归位。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具体做法: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下设与董事会平行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聘,对股东大会负责,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是不受企业管理层影响的独立人士,从而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形成隔离带,彻底改变由客户管理当局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局面。
(二)规范行业收费标准、规范行业收费,这是针对审计市场低价无序竞争的状况,从维护注册会计师利益方面考虑的。因此,有必要由财政部、中注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一个权威的独立审计收费标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区间内收费,并强调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下限,从而达到控制以低廉的审计收费争夺客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偏低的状况,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利益。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者处罚的力度 贝克尔认为:“某些人之所以选择违法,不在于其基本动机与别人存在差别,而在于其收益与成本不同。”当预期的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讲,违法违规是有利可图的行为。在这种决策下,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就会做出违法失信的决策。当前,我国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偏轻,对违规得利者大都以行政处罚了结。因此,有必要强化行业监督,让违法违规者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付出。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能尽到职责,确
保其超然独立的地位,提高其执业质量,取信于社会公众,最终维护该行业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