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援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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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轮哇 性别:男 本地/外来:本地 农/居:农民 学 历:文盲 人群类别: 免法律服务费:家庭困难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新寨乡新家石村 联系电话:无
工作单位:务农 职 业:农民 通讯地址:甘肃省宕昌县新寨乡新家石村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刘爱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宕昌县司法局新寨司法所 邮政编码:748500 援助事项:申请调解打架医疗费 援助方式:非诉讼代理 申请人法律地位:申请人
援助事项状态:未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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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申请人又不懂法律。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中心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编号:援字[ ]第 号
罗轮哇:
你于2011年2月26日向本中心提出医疗费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请你收到决定后及时与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
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附:
1、免法律援助服务费;
2、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1 份(请受援人于案结后15日内交援助中心);
3、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宕昌县下坝社区平安巷
邮编:748500 负责人: 电话: 承办人: 刘爱平 电话:[1**********] 温馨提示:
各位受援人:当你获得法律援助后,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同意与否由相关法院决定。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编号:援指字[ ]第 号
新寨法律援助工作站: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决定你对罗轮哇医疗费赔偿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将该案指派给你们,请收到本通知书之后,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附:
1、本案督查区法律援助中心; 2、法律援助类型:非诉讼代理;
3、受援人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新寨乡新家石村 邮编: 电 话: 4、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 地址:宕昌县下坝社区平安巷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案报告
编号:援指字[ ]第 号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罗轮哇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民族: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新寨乡新家石村 联系电话:无
代理人:刘爱平 宕昌县法援中心新寨工作站 通讯地址:宕昌县新寨司法所
邮编:748500 联系电话:[1**********]
委托人罗轮哇因人身损害医疗费赔偿一案获得法律援助,现根据
法律规定,特委托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寨法律援助工作站 的刘爱平为本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时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或终止援助时止)。
委托权限: 1、非诉讼代理
2、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委托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代理人各执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一份。
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为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就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您在法律援助案件案结后填写此表,并于15日内将此表交(寄)回宕昌且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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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姓名: 案别:人身伤害赔偿 提供法律援助单位:宕昌县法援中心新寨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办人:刘爱平 提供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情况:
对案情了解情况:口详细 口一般 口较少 工作 准备 情况:口充分 口一般 口未准备 按 时 出 庭:口有 口无 私自 收费 情况:口有 口无 其他 违纪 情况:口有 口无
律师意见采纳度:口全部采纳 口部分采纳 口未采纳 受援人满意程度:口满意 口较满意 口较差 意见和建议:
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地址:宕昌县下坝社区平安巷 邮编:748500 联系电话: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以下内容并盖章,如弄虚作假,将被追究责任。
单位: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甲方:罗轮哇 电 话:无 地址:宕昌县新寨乡新家石村 邮政编码:748506 乙方:新寨法律援助工作站 电 话:[1**********] 地址:宕昌县司法局新寨司法所 邮政编码:748506
甲方就人身伤害赔偿一案与乙方达成法律援助服务协议如下: 一、乙方指派刘爱平法律工作者(律师)为甲方提供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代理人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委托。
四、甲方委托乙方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本案审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或终止援助时止)。
甲方: 乙方:新寨法律援助工作站 代理人: 主任: 法定代理人: 承办人:刘爱平
2011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