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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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标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医院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整洁温馨的医院人文环境,对各科室需要制作的标识、标牌,按照整体规划、总体布局、统一色调、人文设计,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申请制作和修改标识、标牌内容的程序:
(一)向院办公室提交报告(制作内容、相应英文、数量、摆放地点、科室负责人签字)。
(二)院办公室协同设计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标牌规格、样式,将设计草样反馈回科室,确认无误后制作安装。
(三)各科室需加强本科标牌的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院办公室备案,以便统一制作或更换。
二、标识、标牌的制作要求及管理:
(一)各科室需制作的标识、标牌,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设计、制作。
(二)医院要设立醒目、明晰的诊疗区域指示标识(包括夜标识) 和路标,并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用标识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通用标识应当按国家惯例进行绘制,卫生系统通用标识按卫生部统一规定制作。
(四)医院内部标识设立部位,要根据医院环境,统一规划,不准随意乱设。
(五)所有标识的色彩、图形、比例、字体均应当严格按医院提供版图制作,以示严肃;字体应当统一规范,不用繁体字。
(六)院内已经陈旧的标识,应当及时修整更换,已经过时的标识应当及时清除。
(七)所有标识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要求。
(八)要注意与安全有关的防跌倒、防烫伤、消防通道等标识。
(九)严格履行医院标识、标牌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职能,未经允许,禁止在医院内粘贴自制广告、标牌或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