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向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三、有权为自己辩解。
四、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六、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七、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释放。对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八、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九、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十、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十一、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 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 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 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 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对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做好详细记录。
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十三、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的饮食和休息场地。 十四、申诉、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