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规范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4.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建筑基坑工程
3 基 本 规 定
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0.7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2. 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1 支护结构;
2 相关的自然环境;
3 施工工况;
4 地下水状况;
5 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
6 周围建(构)筑物;
7 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
8 周围重要的道路;
9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3 巡 视 检 查
4.3.1 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 冠梁、支撑、围檩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
3 基坑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
(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3)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5 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1、收集资料:
在正式施工前应具备必要的下列工程资料:
1.1 建筑物场地工程地质和必要的水位地质资料;
1.2 桩基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
1.3 建筑场地和邻近区域的地下管线(管道、电缆)资料;
1.4 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1.5 桩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6 桩基钢筋砼所用建材(水泥、砂、石、钢筋)的质检报告;
2、施工前质量管理措施:
2.1 施工平面图上应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水电线路和临时设施的位置;
2.2 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
2.3 制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供应计划;
2.4 制定季节性(冬、雨季)施工的技术措施;
3、安全措施:
人工挖孔灌注桩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1 孔内设应急爬梯,供人员上下井;施工人员进入孔内必须戴安全帽;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
3.2 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配有专门的送风设备向井下输送洁净空气。
3.3 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3.4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严禁一闸多用。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4、灌注桩孔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4.1 为核对地质资料、检验设备、工艺及施工技术要求是否适宜,桩在施工前,宜进行“试成孔”。
4.2 开孔前,根据建设单位的测量基准点和测量基线放样定位,经监理复核,用十字交叉法定出孔桩中心。桩位应定位放样准确,在桩位外设置定位龙门桩。并派专人负责。
4.3 当桩净距小于2倍桩径且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
4.4第一节井圈护壁的中心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井圈顶面应比场地高出150~200mm,壁厚比下面井壁厚度增加100~150mm。
4.5 修筑钢筋砼井圈护壁应保证:护壁的厚度、配筋、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上下节护壁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mm;每节护壁在当日施工完毕;护壁模板在24h后拆除;发现护壁有蜂窝、漏水现象时,应及时补强以防造成事故。
4.6 挖至设计标高时,孔底不应积水,终孔后应清理好护壁上的淤泥和孔底残渣、积水,然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封底和灌注桩身砼。
4.7 成孔的允许偏差应满足:桩径 ±50mm,垂直度 0.5%,桩位 ±50mm.且底部扩大段要按设计挖成圆台状,保证尺寸。
5、钢筋笼的制作与质量验收:
5.1 钢筋进场要验收,要有质保单,并要求作力学性能试验和焊接试验,合格后才能启用。
5.2 焊条要有质保单,型号要与钢筋的性能相适应。
5.3 钢筋笼制作严格按设计加工,主筋位置用钢筋定位支架控制等分距离。主筋间距允许偏差±10mm;箍筋或螺旋筋螺距允许偏差±20mm;钢筋笼直径允许偏差±10mm;钢筋笼长度允许偏差±50mm.
5.4 加颈箍宜设在主筋外侧,以加强对钢筋笼的箍子作用,且不会增加施工难度,主筋一般不设弯钩。
5.5 钢筋笼搬运和吊装时,应防止变形;安放前需再检查孔内的情况,以确定孔内无塌
方和沉渣;安放要对准孔位,扶稳、 缓慢、顺直,避免碰撞孔壁,严禁墩笼、扭笼。
5.6 注意钢筋笼的标高,到达设计位置后应采用工艺筋(吊筋、抗浮筋)固定,避免钢筋笼下沉或受混凝土上浮力的影响而上浮。
5.7 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为无护壁时70mm、砼护壁时35mm.保护层用水泥砂浆块制作,当无砼护壁时严禁用粘土砖或短钢筋头代替(砖吸水、短钢筋头锈蚀后会引起钢筋笼锈蚀的连锁反应)。垫块每1.5-2m一组,每组3个,圆周上相距120°,每组之间呈梅花形布置。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mm.
5.8 当成孔深度与设计深度不同时,钢筋笼长度也宜随之变化,但摩擦桩的钢筋笼长度可不变。
6 砼灌注施工:
6.1 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砼。在灌注砼前,应进行清孔工作,要求孔壁、孔底必须清理干净,孔底无浮渣,孔壁无松动。孔底沉渣厚度应符合端承桩??50mm、摩擦端承桩和端承摩擦桩??100mm、摩擦桩??300mm.
6.2 当有地下水而渗水量不大时,则应抽除孔内积水后,用串筒法灌注砼,串筒末端离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m,砼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如果渗水量过大,积水过多不便排干,则应用导管法水下灌注砼。
6.3 砼的粗骨料可选用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并不大大于主筋净距的1/3.
6.4 坚持按配合比投料,砼坍落度不宜过大,以5-8cm为宜,每50cm为一层及时振捣,砼灌注要保持连续。坍落度损失大于5cm/h时,要调整配比。
6.5 砼拌合料质量控制,每盘砼的拌和时间不得少于90秒,开始搅拌时必须做一次坍落度检测,调整好流动性,且具有较好的粘聚性,灌注时作坍落度损失的观察,以指导砼配合比的调整,拌好的砼应立即使用,有离析现象严禁灌入桩孔。
6.6 注意桩头砼的标高,应适当超出设计标高,以保证在凿除浮浆层后,桩头进入承台内50~100mm.
6.7 桩身砼必须留有试件,对直径大于1m的桩,每根桩应有1组试块,且每100m3砼及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3件,试件的制作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开小灶”。
6.8 气温高于30℃时注意缓凝,气温低于0℃时注意抗冻。
7、成桩质量检验:
7.1 砼试块强度的质量检验和桩身动检,桩身动检包括大应变和小应变,可测出桩长、缩径、扩径、断桩及可估算出砼强度,质量检验和桩身动检必须合格。
7.2 建议有条件的按1~2%抽样,按慢速维持荷载法做竖向静荷载试验,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8、保证质量的其它要点:
8.1 砼灌注过程中必须实行旁站,全员、全过程控制,严格把关。
8.2 要及时跟踪检验,及时评定质量结果。
第1.0.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6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