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同时约定违约金与罚息如何适用
” 案 ” 分 析
氏间借赛同时 钓定违钓全 与罚 息态 何适 用
陈广 辉
案情 〕 【
年
月
日 霍 玉 芹 作 为债 权 人 与 作 为 债 务人 的 泰
, ,
・
属 《 借款合 同 》 于 无 效 合 同 其 只需 返 还 原 告 借款 本 金 无 需
,
,
丰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款 合 同 》约 定 借 款 金 额 人 民 币 借
万 元 借款期 限为 个 月 自
日 一方应于
,
支 付 利 息 罚 息及 违 约 金 原 告 并 非 金 融机 构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才 能 有 权 收 取 逾 期 贷款 的罚 息 原 告 无 权 收 取 罚
, , ,
、
,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
息 且 合 同 中约 定 的罚 息 也 远 高 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评 〔 析 〕
,
,
。
年 月 日偿 还 全 部 本 金 和 相 应 利 息 借 款
,
利息 为每月借款 金 额 的 息 为人 民 币
,
借 款 利 息 按 月 计算 计 每 月 利
, ,
依 据 法 院判决 本 案定性 为 个 人 与公 司 间 的 民 间 借贷 纠
纷 本 文 所 要 讨 论 的核 心 问题 就 是 民 间 借 贷合 同 中针 对 一
,
,
元
借 款期 限 届 满 后
,
如到 期 未 还 本 付
,
息 按 借款金 额 的
,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以 借 款 本 金 为基 数 在
。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同 时设 定 了 违 约 金 与罚 息 应 当如何认定
一 我 国 合 同法 中违 约 金 的 性 质
、
,
。
合 同 利 率 不 变 的 基 础 上 另 加 每 日万 分 之 五 的逾 期 罚 息
日 中 企 联 合 担保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
同
霍玉 芹 泰丰 房地 产 公
。
所谓 违 约 金
,
是 指 法 律 规定 或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一
,
司签订 《 保证 合 同 》 约 定
,
,
保 证 担保 的 借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至
方 当事 人 违 约 时应 支 付 给 对 方 一 定 数 额 的 货 币或 代 表 一 定 价 值 的 财物 我 国《 同法 》 合 第
“
,
万 元 合 同保 证 方 式 为 连 带 责任 保 证
日 泰丰 房 地 产公 司 仅还 款
, ,
年
。
月
。
条对 违 约 金 作 了规 定 该 条
”
,
万 元 霍 玉 芹诉 至 法 院
第 款 允 许 债 务人 以 造 成 的 损失 为 基 准 请 求 法 院 或 仲裁 庭
对约 定 的 违 约金 进 行增 减 显 然是 将 违 约 金 同损 害 赔 偿 联 系
了起 来
,
裁 【 判 」
法 院 的 判 决 结 果 是 北 京 泰丰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偿 还
符合 我 国 目前 学 界 对 于 违 约 金 性 质 区 分 标 准 的 通
,
霍 玉 芹借款 本 金 人 民 币
为基 数 按 月 利 率
万 元 并给付霍 玉 芹 以
,
万元
说
计 算 的 自借款 日起 至 约 定 还 款 日 止 的
万 元 为 基 数 按 中 国人 民 银
— 赔 偿 额 的 预 设 为 标 准 认 为 若 违 约 金 乃 合 同违 约 损 害赔 偿 额
的预 设 则 属赔 偿 性 违 约 金
,
损 害 预 设 标
准 该 观 点 以 违 约金 是 否 乃 合 同违 约 损 害
。
借款 利息 同时 给付霍 玉 芹 以
行 同期贷 款利 率 计 算 的 自
,
既 如 此 可 以 判 断第
, ,
条第
年 月
日起 至 实 际 给付 之 日
款 所 言 违 约金 乃 对 损 害赔 偿 额 的预 设 故 其 性 质 上 属 赔 偿 性
违 约金
,
止 的 逾期 借 款利 息 北 京 泰 丰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公 司 已 偿 还 的 万 元 从 上 述 应 支 付 的 利 息 中扣 除
。
需要 明 确 一 点 赔 偿 性 违 约 金 虽 然 是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
,
北 京 泰 丰房 地 产 开 发
万 元 中企 联 合信 用 担
有 限 公 司 给 付 原 告 霍 玉 芹 违 约金
。
预 设 但 交 易 市场 变 化 无 常 违 约 实 际 发 生 时 违 约 金 高 于 或 低 于 实 际 损 失在 所难 免 《 同法 》 第 条 第 款 之所 以 不 对 合
。
保 有 限公 司 对 北 京 泰 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给 付 的款 项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任
本 案 中霍 玉 芹 与 泰 丰 房 地 产 公 司 中企 联 合 担 保 公 司 的 争议 在 于 以 下 几 方 面 问 题 第 一 《 款 合 同 》 力 第 二 借 效
, ,
、 、
“
适 当高 于 实 际 损 失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调 整 一 方 面 固 然 是 出 于
,
”
,
对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的 尊 重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出 于 经 济 效 益 的 考 虑 防止 债 权 人 滥用 诉 权
,
。
,
需 要 进 一 步 说 明 的是 《 同法 》 合 第
“
,
,
条 第 款 的规 定
,
万 元 是 否 为 已 还 借款 本 金 第 三 利 息 违 约 金 逾 期 罚 息 等 项 费 用 的 给 付 第 四 担 保 责任 承 担 与 否 本 文 仅就 违 约金 与
,
、
。
当事 人 就 迟 延 履 行 约 定 违 约 金 的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还 应 当履 行 债 务 该 条 允 许债 权 人 在 对 方 迟 延 履 行 情 况 下 同
。
’ ,
罚 息并 存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其 他 问 题 以 法 院 判 决 为 基 准视 为
,
时 主 张 违 约金 和 实 际 履 行 但并 未 涉 及 迟 延 履 行 违 约 金 与 迟
,
・
该 问 题 研 究 的前 提 条件 泰 丰 房地 产 公 司 未按 照 约 定 的期 限
还 款 是 否 应 当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既 支 付 违 约 金 又 在 合 同 利 率 不
,
。
延履 行 损 害赔 偿 的关 系 那 么 该 款 违 约 金 是 不 是 迟 延 履 行 损 害 赔偿 的 预 设 我 国 台湾 地 区 民 法 典 是 直 接 将 其 视 作 迟 延 履
。
变 的基 础 上 另 行 支 付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罚 息 双 方 的 争论 理 由 如 下 原 告 主 张 依 据 合 同 意 思 自治 原 则 违 约 方 应 当 承 担 责
,
。
行损 害赔偿 额 的预 定 的 笔 者对 此 表 示 赞 同 在 债 务 人 履 行
, ,
迟 延 场 合 债 权人 享 有 的 履 行 请 求 权与 违 约 金 请 求 权 指 向 的
・
,
任 被告辩 称 本 案实 际 是 企 业 间非 法 拆 借 纠纷 双 方 签 订 的
。
,
,
对 象并 不 相 同
,
自然 可 以 同 时 主 张 并 行 不 悖 《 同 法 》 第 合
,
,
上戈
。。
讨
, 、
案例分析
条第 款 的 规 定 正 是这 种 精神 的 体 现 这 时 的 违 约 金尽 管
,
・
一 则排 斥 其 他 的法 律 规 则 本案借 款合 同约 定 的 按 借 款 金
,
”
“
与 强 制 履 行 并 用 但 由 于 是 迟 延 一 定期 限 后 的 履 行 考 虑 到
经 济 学 上 的机 会 成本
,
,
,
额的
・
向 甲方 支付 违 约 金
,
”
概 括性 违 约 金 与 在 收 回 借 款
”
“
债 权 人 受 到 一 定 的 损 失在所 难 免 此
, ,
前 以 借 款本 金 为 基 数 在 本合 同利 率 不 变 的基 础 上 另 加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利 率 收取 逾期罚息
时该 违 约 金 推定 为 是 对 于 迟 延 赔 偿 的 赔 偿 额 预定 仍应 看作
是 赔偿 性 违 约 金
,
特定性 违 约 金 是 相 互 排 斥
。
。
・
的 应 当 只 能 选 择 其 中一 种 予 以 适 用
,
实 际 上 限 制 惩 罚性 违 约 金 的适 用 是 现 代 民 法 的 精神 和
趋 势 对 于 违 约 金 是 否 具 有 惩 罚 性 的 问题 大 陆 法 系 与英 美
, , ,
笔 者认 为
,
违 约 责任 与 违 约情 形 间 存 在 对 应 或 牵 连关
,
系 当事 人 在 设 定 违 约 责任 时 是 经 过 利 益 平衡 和 损失 补 偿
法 系 的立 法 及 学 理 上 基 本 上 都 持补偿性 的观 点 而 从改 革 开
经 放初 期 我 国 颁 布实 施 的《 济合 同法 》 对 违 约 金 的规 定采 中
“
、
。
考虑 的 任条款
约金
。
,
应 根 据 违 约 的 具 体情 节 选 择 最 具 针 对 性 的违 约 责 司法 实 践 中许 多 合 同关 于 逾 期付款 的 违 约 责任 往
,
,
。
以惩罚性违约金 为主
赔偿性 违 约金 为辅
”
的 立 法 体例 到
往 参 照 了 商 业 银 行 关 于 逾 期 还 款 的利 率 标 准
,
采 用 比例违
和 年颁 布 的《 外 经 济合 同法 》 涉
年颁 行 的《 术 合 同 技
,
就本 案 而 言 合 同约 定 的所 谓 罚 息 是 以 逾 期 天 数 为计
,
法 实 施 条 例 》 采 单 一 的赔 偿 性 违 约 金 立 法 体 例 再 到 我 中均 国 现 行《 同法 》 合 第
算条 件 的
对 延 迟 还 款 的行 为 理 应 适 用 这 一 特 定 的 比 例 性
。
条 的规 定 可 以 看 出 我 国 违 约 金 立 法
。
,
违 约 金 条款
试 想 如果 本 案 延 迟 还 款 的 时 间长 达 数 年 定
,
,
,
例 的 变 迁 中也 体 现 了 限制 适 用 惩罚 性违 约 金 的 意 图 综合 以 上 分 析 《 同 法 》 合 第
, ,
额 违 约 金 则会 发 生 不 足 以 补 偿 损 失 的 结 果
实 际 上 本 案按
万元 尚
, ,
条 第 款 中 的违 约 金 乃 赔
。
借款金
额 的
向 甲方 支付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仅 为
。
偿 性 违 约金 第 款 违 约 金 性质 上 亦应 解 释 为赔 偿 性 违 约 金
二 本 案 中 约定 违 约金 的效 力 问 题
一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标 准 是 否 合 乎 法 律 规 定
、
不 及 按 合 同规 定 的 借款利率计算 的 一 个 月 的 利 息
比 例违 约 金 则 可 以 避 免 这 种 情形 的 发 生
“
,
而适用
问题 是 本案借款
,
合 同 的约 定 是 在 甲 方 收 回 借 款 前 以 借款 本 金 为 基 数 在 本 合 同利 率 不 变 的基 础 上 另 加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利 率 向 乙 方 收
取 逾 期罚 息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发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借贷案件 的 若 干 意 见 的通 知 》以 下 简 称《 理 借贷 案件 意 见 》第 条 规 审 定 民 间 借 贷 的 利 率 可 以 适 当高 于 银 行 的 利 率 各 地 人 民 法
, ,
,
当被 告 方 逾 期 还 款 时 因 违 约 需 要 支 付 的 代
,
价包 括 两 部分
一 是 以 借 款 合 同 原 来 约 定 的 利 率 为标 准 计
,
院 可 根 据 本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掌握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银 行 同类 贷款 利 率 的 倍 包 含 利 率本 数
。 。
,
算 的 利 息 本 身 接 近 于 银 行 同期 同 档 次 贷 款 利 率 的 倍
是 每 日万 分 之 五 的逾 期 罚 息
,
二
超 出 此 限 度 的 超 出部
,
。
司 法 实践 应 如何 把 握 是 确认
, ,
约定 分 的 利息 不 予 保 护 本案 中 借款合 同 》 的 借 款期 限 为 自 《 年
的
月
日至
,
此 两 部分 的 合 理性 还 是 选 择 适 用 其 一 抑 或 是 存 在 第 三 种
既 方 案 我 国《 同法 》 然 将 违 约金 视 为违 约 的 损 失赔偿 那 合 么 我 们 首 先需 要 关 注 的 是 因 为逾 期 还 款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损 失
,
年 月 日 约定 借 款利 息 为 借款 金 额
、
按 月 结算 泰丰房 地 产 公 司 应 依 约 定偿 还 借款 及 支 付
利息
为
,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期 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
为多 少
。
布 的金 融 机 构 同期
,
同档 次贷款 利 率 的 倍 按 月 计 算 的 利 息 的 月 利 息 标 准 符合 规 定 对 此 法 院
,
三 本案 比例 性违约金的适用 标 准问题
双方 约 定 的
。
。
合 第 《 同法 》
, ,
条 规 定 当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或 者 履 行 合
,
,
也 予 以 确认 并 无 争 议
借 款 合 同约定 的 利 率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同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给 对 方 造成 损 失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相 当 于 因
违 约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合 同履 行 后 可 以 获 得 的利益
,
,
是 下 文 分 析 的 前 提 之一
。
总体
、
二 借 款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与 罚 息 可 否 共 存
来 说 在 考 量 违 约 损 失 时 应 考 虑 合
同性 质 合 同 标 的 合 同
对 价 合 同 履 行 行 业 平 均利润 损失 发 生 概 率 等综 合 因 素
,
、 、
、
所 谓 罚 息 是 指 由 银 行 规 定 的 贷 款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银 行 按 与 当事 人 签 订 的 合 同对 失 约 人 的 处 罚 利
,
、
。
从 利 益 衡 量 角 度 分 析 当被 告 方 逾 期 还 款 时 对 原 告 而
,
息
。
根 据《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税 若 干 业 务 问 题 的通 国
,
,
言该 钱 款 即 不 能 参加资 金 周 转 产 生 经 济效 益 迟 延 还 款 给 原
告 方造 成 的是 资 金 占用 损 失 此 处 不 考 虑 实 现 债 权 所 花 费 的 费 用 如 诉讼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等
,
、 、
,
的 知 》 规定 罚 息 不 属 于 行政性 罚 款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可 见 银 行 罚 息不 是 行 政 罚 款 而 是 具 有违 约 金 性 质
,
。
由此
。
那么本
。
此 时 假设 借款方 如 实履
案 的 双重 违 约金 如何 适 用
在 审 判 实践 中 通 常 有 两 种 处 理 方 式 一 是 多 种 违 约 责
, ,
行 了 合 同 义 务 原告 方 对 该 笔 钱款 的 利 用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其 一 将钱 存 人 银 行 获 得 的收 益 将 是 按 银 行 同期 存 款 利
,
。
,
任 并 用 另 一 种 是 选择 适 用 与 具体 违 约 情 形 相 关联 的 特 定 性
违约金 衷
。 。
率计 算 的标 准
。
其二 将 钱 借 给 另 一 方 个 人 或 者 委 托 银 行
,
显 然 一 种 违 约 情 形 只 受 一 次或 一 种 违 约 责 任 的追
,
贷 款 给 其 他公 司 以 获 取利 息 收 益 其 约 定 的利 息 率 标 准 可 以
高 于 原 借 款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但 不 超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构 同期 同档次 贷款利 率 的 倍
、
究更 符 合 合 同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也 更 符合 当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的初 如 果 对 逾 期 还 款适 用 两 次 责任 追 究 意 味 着 一 种 违 约 行
,
,
,
。
其 三 进 行其他 投 资
、
,
为 要 承担 双 重 违 约 责任 对 还 款 人 构成 不 公 平 根 据 明 示 其
。
“
产 业投 资 或 证 券 期货 投 资
、
,
这 种 收益 关 涉行 业 周 期 行 业
石
红麟
案 例 分 析
风 险等 是 最 不 确 定 的
,
。
而且 金 融 机 构 的行 业 利 润 在 社 会各
,
・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期 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 ,
行业 中居 于 中上 等 所 以 法 官 自由裁 量 时 可 直 接排除第 三
,
机 构 同期 同档 次 贷款利率 的 倍 按 天 计算为 万 分 之六 点 二 而 借款合 同中约定 的相 当于 按 天 计算 万 分 之 十 一 的 利 息 率
。
种方案 将本案 的 资 金 占用损失限定 在 约 定期 间外 的利息损
失上
。
,
而 对 于 利息损失 的金
额 应 当 以 何标准 进 行计算 我 国
, ,
,
远 远 高 于 前 两 个标准 中 国人 民 银 行关 于 取 缔 地 下 钱 庄及 打
立 法 未 见 明 确 各 地 法 院也 并 不 统 一 我 国《 同法 》 合 第
条
击高利贷行为 的 通 知与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理 借贷 案件 意 见 》 审
的规定都表 明 国 家 不 支持 民 间借 贷 的高利率存 在 那 么 当事
,
・
规定
“
借款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的期 限返 还 借款 的 应 当按 照 约定
,
或 者 国 家有 关 规 定支 付 逾期利息
, ,
” 。
此 处 的逾 期利息利息率
,
人 约定 的逾 期违 约 后 的 高利率 是 否不 在 此 限 我 国《 同法 》 合
以 何 为 标 准 立 法 并 未 明确 对 于 金 融 机 构贷款 而 言 适 用 国
第
条授 予 了 法 官 对 过 高或者 过 低 的违 约 金 进 行 适 当调 整
,
家规 定 的 贷款利率更为合 适
,
,
但 此 时 还 有 一 个罚 息 问 题 关
,
的权 力 体 现 了 国 家尊 重 契 约 自由但 同时 对滥 用 契 约 自由权
于 罚 息与 原 贷款 利 率 的 兼 容 问 题 下 文 将 予 以 明 确 对 于 民 间
利 进行 限制 的原 则 立 场
。
本案 判 决 基 本 上 体 现 了 这 一 精神
, , ,
借贷 而 言 此 处 的 逾期 利 息 率标 准 显 然应 按 约定 执行
,
。
但按
。
在 按 高 利 率计算 的 数 额 明 显 高 于 当事人 所 受损 失 的 情 况 下
了必 要 的 调 整
赔偿 性 违 约 金 的精神 对 此 利息标 准 存 在 调节 的 可 能 性
此
对 于 约 定 的 高 罚 息 率 没 有 认 可 而 是 依据 被 告 的 申请 进 行
”
同样 存 在 三 个 标 准 率来确 定损 失额 度
。
参 照 商 业 银 行 同期 同档 次 的 贷款 利
适 用 金 融 机 构 逾 期 还 款 的罚息标 准
。 。 。
、
。
约金
— 的前 提 下 并 由 被 告 按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同 期贷 款 利率 给
,
在 承认
“
按 借款 金 额 的
向 甲方 支 付 违
适用原 借款合 同 中约 定 的 利 率标 准
实 际上 还 有 一 个 银
确 付逾 期 借 款利 息 根 据 我 国《 同法 》 定 的赔 偿 性 违 约 金 的 合
立 法 精神 该 判 决 将 原 告 的损 失 基本定 义 在按 中国 人 民 银 行
,
。
行 同期 存款 利 率标 准 但 一 般 而 言银 行 同期 贷款利率高 于 存 款利 率 而 民 间 借贷 利 率 高 于 银 行 同期贷款 利 率 就本 案 而 言 显 然 属 于 生 产 经 营性 借款 如适 用 银 行 同期存款 利 率 标 准
, , ,
同期 贷 款利 率为标 准 计算的利 息 上 并 同时 以 概括 性 违 约 金
,
万 元 作 为调 节
。
过 低 此 一 计算 标 准 可 以 预 先 排 除
,
。
从弥 补 非违 约方 所 受损
中 的利率 标 准
遗憾 的 是 法 院 的 调 整 有 矫枉 过正 之 嫌 其 选 择 的概 括 性
,
失 的 角 度考 虑 当
、
,
中 的 利 率标 准 小 于 或 等 于 商 业 银 行 同
违 约 金 仅 为 按 合 同 规 定 的借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一 个 月 利 息 的
,
种类 同期 限 贷 款利 率 的 倍 而 大 于 或等 于
时 可 以适 用
, ,
即使按
,
年 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期 贷
。
,
中的 利 率 标 准或 者 至 少 应 当适 用
中的 利
中 的利
款 基 准 利率计算 也 未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利息 数 额 如此 则概 括 性违 约金
万 元 加 上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期 贷 款 利 率 为 标
率标 准 当 其低 于
。
中 的 利 率标 准 时 应 当适 用
,
率标 准 对 于 约定 的 利 率标 准低 于 银行 罚 息时 适 用 银 行 罚息
的 做 法 主要 是 出 于 以 下 考 虑 我 国《 权 法 》 条 明 确 规 定 物 第
准 计算 的 利 息 数 额 之 和 远 远 小 于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期 罚 息 利率 为标准计 算 的 利 息 数额 如果 按 合 同中 约 定 的 利 率计算 则 差 距 更 大 显 然 在 平 衡考 量 原 被 告 双 方利 益 时 法 使 得 利 益 向被告 方 倾斜 了 如 果 采 用 比 例 违 约 金 参 照 同期 金 融 机 构 逾 期 还 款 的 罚 息 标 准
, , , , , ,
。
咽 家实 行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律地 位 和 发 展 权利
”
,
保障 一 切 市场 主 体 的平 等 法
、
、
第 条 则 规 定 了平 等保 护 国 家 集体 私 人 和 其他 权 利 人 的 物权 的原 则 债 权 虽 然 不 同 于 物 权 但 二
。
院对 违 约 金 的 调 整 幅度 过 大
,
者 同属 民 法 保 护 的 范 畴 对 权 利 人 的权利 实行平 等保 护 是 民
,
计 算 违 约金 数 额 似 乎更有利 于 原 被 告 双 方 的 利 益 平 衡
三 结论
、
,
,
。
法 的一 项 重 要 原 则 在 确定 利 息 标 准 时 国 家 对 于 个人 利益
, ,
的保 护 不 应 当低 于 对 于 银 行 的保 护 标 准
,
。
依 照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的契约 精神 当事 人 在 合 同中约定
的违 约金 比 例 和 额度 是 双 方 自主 合 意 的 结 果
,
回 到 本 案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关 于 人 民 币贷款利率 有关 问 题
,
。
无论该违 约
。
的 通 知 中规 定 的逾 期 贷 款 罚息 利 率 由按 日万 分 之 二 点 一 计
金是 否 过 分高 于 或 低 于 一 方 所 受 到损 失 只 要 其 不 损 害 国 家
收 利 息 改 为 在 借 款 合 同 载 明 的 贷 款 利 率水 平 上 加 收
一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上 应尊 重 他们 的 自 由选 择
,
,
但是
日万 分 之 二 点 一 的罚 息率 是 否 包 括 了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正
可 以 推 定 在订 立 借贷合 同时 借 款 方 属 于 弱 势 一 方 为 得 到
,
,
常 利 息率 并 未 有 明 确 规 定 司法 实 践 中银 行 往 往 主 张 除
罚
, ,
急 需 的 贷 款 在 特定 时 间 内同意 原 告 设定 的违 约 条 款是 可 能
,
息外 还 要 按 原 定 利率计 收 利 息 但 法 院并 不 支持 只 是 按 罚
, ,
的
。
这 给当事 人 利 用 违 约 金 条款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损 害合 同
,
息 率计 算 或 许 这 也 是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对 此进 行 修 改 的原 因 之
一吧
“
。
。
交 易安全 提 供 了 平 台 法 律 应 当对 交 易 主 体 间 的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给 予 适 当的 平 衡 以 达 实质 正 义 表 现 在 司 法 上 法 官 基
, ,
,
。
“
在 借 款 合 同载 明 的贷 款 利率水 平 上 加 收
”
, ,
一
”
,
此 贷 款利 率 又 称 为执 行 利率 实践 中是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于 实质 正 义 的追求 利 用 立 法 上 的 弹性 条 款 从 司 法 审判 上
,
,
布 的基 准 利 率 为 基 础 下 浮 实践 中 经 常 确 定 为
, ,
但上 浮 比 例 没 有 明确 限 制
。
,
,
对 契 约 自由 进 行 规 制 使 当事 人 确 立 的 契 约 条 款 公 平 化
、
,
。
这
信 用 社 上 浮 的 比 例会 高 一 些
上浮
也 符 合 现 代 契 约法 既 关 注 过 程 又 关 注 结 果 以 契 约 正 义 为 基 对 交 易结 果进 行 积极 干 预 的法 律精 神
。
过 高 比 例 显 然 限制 了 金融 流 通 的功 能 发 挥 实践 中一 般 都 是
与 贷 款方 的 信 用 挂 钩 同 时 参 照 当 时 的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 者 单 位 北 京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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