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决定
云南省后所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
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矿纪矿规,狠反“三违”,依法依规整治安全生产秩序。现就矿对“三违”的处罚规定如下:
三违行为依据情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分为:Ⅰ—
—轻微“三违”,Ⅱ——危险“三违”,Ⅲ——危害“三违”。
一、安全管理部分
1.带烟、火、手机(防爆手机除外)、电子表及其他点火物品
下井,罚当事人200元和检身工100元/次,并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Ⅲ
2.设备、设施不完好,对负责检修人员罚200元/次,违规操
作的人员罚300元/次。 Ⅱ
3.不执行员工通用行为规范(行为文明和语言文明),给予罚
款100元/人次。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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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属各连队每天必须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否则罚值班队干
100元/次。 Ⅰ
5.井属群监网员,不按要求填写汇报记录的,罚款50元/天。
Ⅰ
6.凡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人员,给予保密,经核实无误奖励
300—1000元,给予破坏人员原物件价值的10-20倍罚款。 Ⅱ
7.安装工程未制定或贯彻专项措施,处罚分管技术员或队干
各100元/次。 Ⅰ
8.利用工作时间干私活,罚100元/次,并双倍赔偿公物。Ⅰ
9.不参加入井宣誓,罚队干200元/次、成员100元/次(打
磨沟矿井)。 Ⅰ
10.入井人员着装不整齐或未按《入井须知》穿戴,处罚50
元/次。 Ⅰ
11.酒后入井处罚500元/人/次,群监站当班值班人员未发现
处罚100元/次。经调查落实,酒后入井当事人:轮换工、协议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降一级技能工资。 Ⅱ
12.不携带自救器入井者罚50元/次。 Ⅰ
13.连队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处罚队长、书记500元/次。
Ⅱ
14.采、掘生产班无队干值班,罚队长、书记各200元∕次,
分管副井长100元/次。 Ⅱ
15.连队当班值班队干,入井时不挂牌,处罚50元/次;连队
值班队干必须与职工同入井,同出井,违者取消当月安全奖,连 - 2 -
续三次免除其职务。 Ⅰ
16.当班班长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取消当班班长当月安全奖。
Ⅰ
17.新开工的工程不向职工贯彻规程(措施)和未签字就开工,处
罚分管技术员和队长200元/次,井口技术主管100元/次。 Ⅱ
18.专职安全员脱岗(提前升井)处罚当事人和单位领导200
元/次。 Ⅱ
19.凡井下睡觉人员给予罚款200元/次;地面上班人员睡觉,
罚100元/次。 Ⅰ
20.值班人员脱岗(包括单位领导值班)罚当事人300元∕次,
若性质恶劣,由矿讨论决定处罚。 Ⅱ
21.擅自破坏“六大系统”安全设施,经查实处罚责任人
1000-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Ⅲ
22.“三违”造成他人伤害的处予500元罚款。 Ⅲ
23.不允许受处罚者将被罚款项摊派或转嫁给他人承担,出现
一次罚井长、书记各300元∕次。 Ⅰ
24.发生事故的,按上级部门结案的处理意见执行;井口组织
分析调查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处罚。 Ⅰ
25.上班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罚款1000元/次,并罚队干
正职600元、副职500元、班组长300元。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无理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加相关刑事责任。 Ⅱ
26.在井下随意折开、敲打、撞击损坏矿灯的罚款100元。 Ⅰ
27.专职安全员脱岗(提前升井)或被举报证实在井下睡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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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0元/次,连续2次调到一线工作;对举报人保密并奖励200元/次。 Ⅰ
2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当事人、队长、书记各200元;
上级部门查处未持证上岗的处罚,由当事人所在连队全部承担。
Ⅰ
29.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落实,证据确凿,若有人找井口说情,
给予说情者罚款100元。 Ⅰ
30.偷拿、破坏公物除归还公物外加罚款300元。 Ⅰ
31.对矿和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质、按量整改落
实,罚单位正职100元∕条。 Ⅰ
32.队干在值班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现场管理不到位罚队
干3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罚值班队干600元外,并给予撤职处分。 Ⅱ
33.值班队干下井后必须对本连队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认真检
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作业地点安全情况检查表”,不按照要求执行的给予值班队干200元∕人次的罚款。
Ⅱ
34.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罚
队长、书记及值班队长各200元∕人次,分管副井长100元/次。
Ⅱ
二、采掘部分
1.高档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四对八梁差一根罚队干、班长
100元/人/次。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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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掘工作面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罚款
值班队干、班长、群监网员各300元。 Ⅱ
3.掘进头未采取湿式作业的罚值班队长和班长50元/人/次。
Ⅱ
4.工作面提前摘柱罚款当事人10元/棵、连队正职、值班队
干、班长200/人次。 Ⅱ
5.采煤工作面15米内严禁平行作业,违者处罚值班队长、当
事人200元/次 。 Ⅱ
6.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处罚班长、值班队长各200
元/次。 Ⅱ
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打好贴帮柱罚款队干100元/次。
Ⅰ
8.采煤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及时扶柱(连续3棵,间隔10
棵)罚当班班长、值班队长各100元∕次。 Ⅱ
9.工作面空顶作业、掘进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失效,采
煤工作面提前摘柱(连续3棵),罚分管副井长、队长、书记、值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次/项。 Ⅱ
三、一通三防部分
1.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罚队长、书记、分管副井长200
元/人/次,取消值班队干、当班班组长当月安全奖。 Ⅲ
2.瓦检员假检、空班漏检:罚分管副井长200元∕次,当事
人所在连队队长、书记各罚300元∕次,当事人500元/次;屡教不改者调离一线工作。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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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掘进迎头,擅自将风筒摘脱,处罚当班跟班班长100元/
次。 Ⅰ
4.擅自破坏防尘设施的,掘进打眼时、放炮后、出碴时不洒
水或未打开防尘装置(采煤队除外),割煤时不使用机组外喷雾洒水装置处罚责任人、连队值班队干、班组长100元/人/次。 Ⅰ
5.不制定或不贯彻措施就排放瓦斯或开工,罚井口分管副井
长及技术主管各300元∕次,罚队长、书记、分管技术员
300元∕次;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人200元/次。 Ⅱ
6.同时打开1组2道风门罚当事人100元;通过风门后不及
时关闭罚当事人100元/次。
7.擅自打开密闭、栅栏进入停风区或进入挂有危险警告牌的
地点,罚当事人、队长、书记各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专
门讨论处罚。 Ⅱ
8.使用局扇风机,任意停开者,给予当事人、班长、值班队
长各罚款100元/次。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处罚当班班长100元/次。掘进工作面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罚值班队长和班长200元∕次。 Ⅱ
9.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5米,罚当班班长100
元∕次。 Ⅰ
10.坑木场堆放易燃物品处严禁烧火,违反者,给予当班班
长和当事人各罚款100元。 Ⅰ
11.瓦斯探头偏差超过规程规定,罚监测监控维护工
50元/次。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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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罚分管副井长200元∕次。
Ⅰ
13.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制定调整方案,未制定的,
处罚通风队长、技术员各200元/次。
四、机电运输部分
1.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打开控制按钮操作处罚队长、
书记、当事人300元/次/人。 Ⅱ
2.滑坡提升不使用声光信号及信号失灵,罚队干及电工各
200元/次。 Ⅱ
3.各队电工,不进行电器相关试验及记录填写的,罚款10
元天。 Ⅰ
4.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和设备同时安装完善,安全
防护装置未安装或不全,严禁运行,发现一次处罚值班队干100元/次。 Ⅰ
5.不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器罚队干、值班队干、电工
100元/人/次。 Ⅰ
6.不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的罚队干、值班队干、电工100
元/人次。 Ⅲ
7.机电设备未按要求使用“三大保护”装置或失效,出现电
气设备失爆罚责任连队队长和书记各200元∕处,分管副井长
100元/处。
8.掘进工作面使用耙斗机或耙矿装渣时,其耙斗运行范围内
存在其它平行作业时,处罚班长100元/次。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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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耙斗装岩机控制按钮不在司机操作范围内或未吊挂,处罚司机100元/次。 Ⅱ
10.耙斗装岩机安全设施不完善,处罚班长、司机各50元/次。 Ⅱ
11.违反提升管理规定,携带四超物品(超长、超宽、超重、超高)乘车的罚当事人100元/次。 Ⅱ
12.提升滑坡须配齐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一人摘挂钩代开绞车处罚当事人200元/次;斜巷运输不发送信号、下部车场无信号把钩工,处罚信号把钩工和绞车司机人均200元/次。 Ⅱ
13.大巷扒车处罚200元∕次;坐机车头罚当事人和司机各200元∕次。 Ⅱ
14.斜巷不带电放车,罚绞车司机100元/次;平巷矿车运输没有使用正规连接装置,每辆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150元/辆;机车司机在机车无制动闸或制动失灵的情况下行车,罚司机和队干各100元/次;斜巷运输超提矿车,罚信号把钩工50元/辆。
Ⅱ
15.机车运行时司机遇人不减速、不鸣号,罚司机200元/次。
Ⅲ
16.列车运行遇停电或出现故障须处理时,不设警戒或未发出信号,处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200元/次。 Ⅱ
17.凡使用刮板输送机连队,不打机头压柱和下班后开关不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台,给予当班值班队长、正副班长各罚100元,司机罚款200元/次。 Ⅰ - 8 -
18.斜巷提升滑坡收空钢绳和不使用保险绳的,给予把沟工罚款100元/次。 Ⅱ
19.斜坡提升放小机车时,严禁加挂任何车辆,违者给予提升司机、把沟工罚款200元/次。 Ⅱ
20.不规范乘坐架空绳道,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人次。 Ⅰ
21.滑坡提升行车行人,罚款把沟工、当事人300元/人次。
Ⅲ
22.放车后阻车器或挡车门﹙安全门﹚不复位罚款把沟工50元/次。 Ⅱ
23.不使用挡车栏或挡车门、阻车器、耙斗机防护板、绞车护身板一次罚当班班长50元/次。 Ⅰ
24.在工作面、顺槽及上、下山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Ⅰ
25.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未将控制手把取下随身携带罚款50元/人次。 Ⅰ
26.机车的闸、灯、警灯(喇叭)、联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款机车司机100元/次。 Ⅰ
27.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间距小于100米的罚后面机车司机100元/次。 Ⅰ
28.机车撞坏风门的罚机车司机500元/次(归“一通三防”)。
Ⅲ
29.大小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或失效,罚机车司机、跟车工各50元/次。 Ⅰ - 9 -
30.掘进施工下山时耙斗机后方10米必须设置临时安全门,施工上山时设置防跑车安全防护装置并处于常闭状态,提、放车时打开。不设置临时安全门、安全防护装置、不及时关闭处罚值班队干、班组长100元/次。 Ⅱ
31.皮带、溜子严禁打倒车运送设备、材料,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领导批准,违者处罚皮带溜子司机、当班班长各200元/次。 Ⅱ
32.使用耙斗机、耙矿绞车运送材料、设备,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Ⅱ
33.绞车缺压柱一棵,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缺压柱一棵,罚班长、司机各100元/次。压柱打不牢固就组织生产的,罚款班长、安全员200元/次,酿成安全事故的,还必须依照矿及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Ⅱ
34.大小机车超拉空重车罚款司机20元/个,超速行驶罚司机100元/次。 Ⅰ
35.大小机车追尾、碰头,罚责任司机200元/人次,队干100元∕人,井口分管领导100元∕次。 Ⅱ
36.正常运行时,机车在列车后端长途顶车罚款100元/次。
Ⅰ
37.上下山施工时,耙斗机防跑车装置缺一件罚队长、班长100元/次。 Ⅱ
38.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或停放时未采取防范措施,罚款班长100元/次。 Ⅱ - 10 -
39.巷道运输不使用正规插销或连接装置,罚当事人、分管副井长200元/次。 Ⅱ
40.违章提放,造成跑车事故,队干罚款100元/次,责任人300元/次,如损坏矿车及其它设备的,按损坏物原价的40%赔偿。 Ⅲ
41.严禁用大小机车拉钢丝绳,违反者罚款100元。 Ⅰ
42.小矿车无跟车工,一次给予班长、司机罚款100元。Ⅰ
43.矿车掉道不及时停车处理,强行拖道的罚款司机200元/次。 Ⅰ
44.副井、斜巷蹬钩、乘坐皮带,斜井提升行车时行人、行人时行车:协议工、轮换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工资降一级,并处罚当事人所在井口(单位)分管副井长和连队队长、书记、当班队干及班组长200 元∕人/次。 Ⅱ
五、井下爆破管理部分
1.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罚当事人100元。 Ⅰ
2.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擅自脱岗,造成连队不能正常领退,每次罚款当班库管员200元。 Ⅰ
3.剩余炸药、雷管藏放在井下或工具箱内不返回库房的,药卷、雷管各罚款50元/卷个。炸药、雷管、发爆器混放在一起或炸药和雷管不入箱上锁的罚款100元/次;把炸药或雷管带出井的罚款500元/次。触犯法律,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Ⅱ
4.放炮不设警戒,罚值班队长、放炮员、班长、安全员各200元/次。 Ⅲ
5.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电器设备电源,矿灯等罚放炮员300 - 11 -
元/次,放炮母线长度不合要求,罚放炮员100元/次。 Ⅱ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钥匙罚款100元/次。 Ⅰ
7.不执行或执行不严“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各100元/次。 Ⅰ
8.反向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罚队长、书记、值班队长、班长、放炮员各100元∕次。 Ⅰ
9.造成民用爆破物品被盗、流失、私藏、转借、变卖等事故和案件发生,对责任人处予2000元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Ⅲ
六、地面单位车间设备及人员操作管理部分
发现以下违章作业现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每次100~500元的处罚。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手代替工具操作,使用不安全设备。
3.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任意挪移车间内孔洞、水沟盖板及设备防护栏;如因工作需要移动又不设置危险标志,工作完成后不恢复原位的。
5.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6.跨越刮板、胶带输送机等运转设备的。
7.无论胶带输送机运转与否,在胶带上站、行、坐、卧;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他物件的。
8.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 - 12 -
安全措施的。
9.清扫工作现场时,用水冲洗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运转部件的。
10.检修、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的。
11.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警示牌的。
12.电工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的。
13.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
14.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5.氧气瓶、乙炔瓶未分开存放和运输;焊接作业时的气瓶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及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的。
16.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的。
17.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护、检修作业的。
18.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设备和故意停设备的。
20.擅自更改或撤除安全装置;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
21.进入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进入容器内无人监护,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22.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的。
23.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人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的。
24.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负责人的。
25.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 - 13 -
设专人指挥的。
26.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无人指挥起吊物或起吊大型物件不进行试吊的。
27.使用不符合规定、强度不够的钢丝绳、绳套起吊重物的。
28.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特殊情况下工具未系保险绳的。
29.禁止对油桶等容器进行焊、割作业,违反此规定的。
30.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时(少于2 人)没有监护人的。
3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或整改措施的。
32.管理人员对 “三违”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3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参加抢救,或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使事故扩大化的。
34.发现有即将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能够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而又不采取措施的,又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七、“三违”处罚资金使用及管理
1.“三违”处罚统一由通风安全部按月统计,并下发“三违”处罚通知书到各井口及相关部门。
2.“三违”处罚资金统一存入财务部内部设立的安全奖励基金账户。
3.处罚当事人及单位,依据通风安全部所出具的罚款单据于当月底上交到资产财务部。
4.“三违”罚款资金,只能用于安全考核办法兑现的奖励及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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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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