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施工,采购合同的委托书及委托的说明书
衡阳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
有关“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事宜的委托书
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委托单位”)为了确保切实按计划实施“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并及时、准确地履行衡阳县人民政府与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签署的《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赠款合同》(以下称“赠款合同”),特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委托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
二.“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在“赠款合同” 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编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
三.“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具体承办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委托单位”保证严格监督管理“实施单位”切实按计划实施“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并且对于因为“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具体实施“项目”而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损失,“委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下列单位接受上述条款和条件。
委托单位: 实施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
2011年3月9日
关于衡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
负责具体实施“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的说明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衡阳县人民政府和贵馆于2011年3月9日签署了《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赠款合同》。
为了保证“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实施监控,衡阳县人民政府与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签署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有关“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事宜的委托书》(全文见附件)。
衡阳县人民政府保证严格监督管理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切实按计划实施“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并且对于因为衡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具体实施“项目”而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损失,衡阳县人民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说明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