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 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 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 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 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二、填空题
1.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4.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1950 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6.1980年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7.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
8、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9.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11.保护妇女的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的。(男女平等)是基础,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是补充,是特殊原则,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12.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13.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而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14.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5.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16.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17.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我国就不承认(婚约制度)。
18.在夫妻关系中,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 和 财产关系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 。
19. 我国不主张夫妻(一体主义),也不主张夫妻(别体主义),而是主张(夫妻平等)。
20.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
21. 夫妻间的继承权,与(父母)、(子女)的继承权是(同一顺序)的。
22. 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3. 收养制度是我国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
24.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是成立收养的(形式要件)。
25.协议解除收养亦称(两愿终止收养)。
26. 收养养孙亦称(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这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
27.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
28.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29.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0.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三、选择题
1、对婚姻家庭产生深刻影响的多方面、深层次的联系有(ABCD )
A、社会伦理 B、道德 C、法律 D、经济关系
2、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如果从广义上讲,可分为(ABD )三种历史类型。
A、群婚制 B、对偶婚制 C、多妻制 D、一夫一妻制
3、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ABCD )。
A、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B 、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C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D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4、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即(ACD )。
A、古代婚姻家庭法阶段; B、封建婚姻家庭法阶段;
C、近现代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法阶段; D、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阶段;
5、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成员间相互(ABC )等方面较原法有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A、扶养; B、抚养; C、赡养; D、支持
6、从法律意义上看待婚姻家庭时,我们可以把婚姻家庭关系区分为(BC )两类。
A、情结关系; B、人身关系; C、财产关系; D、存续关系;
7、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还不能够完全实现的因素有(ABCD )。
A、旧思想影响; B、旧传统残余影响; C、社会经济条件; D、文化程度的制约;
8、(ABCD )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抱童养媳; B、订小亲; C、换亲; D、转亲;
9、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有:(ABC )中都有所体现。
A、在婚姻方面男女平等 B、在家庭关系上男女平等
C、在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间男女平等 D、一切权利的平等
10、我国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ABCD )中都有所体现。
A、婚姻法 B、民法 C、劳动法 D、刑事诉讼法、
11、根据各国婚姻立法,结婚要件可分为:(ABCD )
A、实质要件; B、形式要件; C、必备条件 D、禁止条件
12、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所站角度和倾向不同,不同的学说有:(ABCD )
A、契约说 B、制度说 C、状态说 D、伦理共同体说
13、根据支付代价形式的不同,缔结婚姻可分为:(ABD )
A、买卖婚 B、互易婚 C、定期婚 D、劳役婚
1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ABD )
A、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 B、均达法定婚龄 C、双方父母都很满意 D、符合一夫一妻制
15、结婚合意有效的条件是:(ABC )
A、结婚合意必须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结婚合意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D、经过恋爱时间的考验。
16、无配偶有三种情况,即:(ABD )
A、未婚 B、丧偶 C、单身贵族 D、离婚
17、直系血亲包括(ABCDE )
A、父母子女间 B、祖父母与孙子女间 C、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 D、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间 E、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间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ABCD ) A、精神病 B、白痴 C、麻风病 D、性病
19、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第八、九、三十八条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ABC )
A、严重的遗传性疾病;B、传染期内的指定的传染病;C、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D、狂躁抑郁症;
20、《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ABCD )
A、办理婚姻登记 B、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C、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D、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2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ABCD )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达法定婚龄
22、我国现代亲属的分类为(ABD )
A、配偶 B、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姻亲
23、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亲属,它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即(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配偶的血亲
24、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亲属系统可分为(ABCD )
A、男系亲和女系亲 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 D、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25、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阶级压迫的消灭,使男女两性在(ABCD )等方面取得了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A、政治 B、经济 C、文化 D、家庭生活
26、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上,应坚决摒弃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有:(ABC )
A、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子能传宗接代的旧观念。
B、认为计划生育的承担都是女方,借此推卸男方责任的错误观念。
C、虐待、歧视、遗弃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不法行为。 D、遗弃、溺死女婴的行为。
27、配偶权是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概括,内容广泛,并派生出诸多身份权利,如:(ABCDE )
A、夫妻姓名权 B、住所决定权 C、同居义务 D、贞操忠实义务 E、日常事务代理权
28、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ABC )
A、夫妻财产制 B、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C、夫妻财产继承权 D、夫妻债务清偿
29、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项:(ABCD )
A、夫妻的姓名权 B、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C、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D、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
30、我国《婚姻法》(ABCDE )条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A、第十七条 B、十八 C、十九 D、二十 E、二十四
31、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ABCDE )属于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2、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ABCDE )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以健康为代价获得的财产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3、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具有条件的。对已满18周岁而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只有在下列(ABC )情形下,父母才有义务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
A、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C、子女因为疾病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D、因欠债无法生活的
34、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ABCD )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抱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5、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法定义务的履行、须具备以下条件:(ABC )
A、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B、弟、妹是未成年 C、兄、姐有负担能力 D、父母迷留之际有嘱托
36、弟、妹对兄、姐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条件分别是:(ABC )
A、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B、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C、弟、妹有负担能力 D、回报兄姐的扶养之情。
37、收养行为包括三方当事人:(ABD )
A、收养人 B、被收养人 C、间接送养人 D、送养人
38、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ABC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D、因复杂原因离家出走的儿童
39、我国收养法规定,可以作送养人的有(ABD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孤儿父母的亲友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0、收养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ABCD )
A、有合格的当事人 B、有真实的关于收养的合 义
C、收养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D、收养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
41、所谓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应视为收养人的(ABCD )等多种条件综合起来认定。
A、经济负担能力 B、道德品质 C、健康状况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大致有:(ABCD)
A、当事人不合格 B、当事人关于收养的合意意思表示不真实
C、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D、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定的收养程序
43、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ABD)
A、收养人、送养 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行为的
C、收养关系成立后,又有亲生子女的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4、古代中国离婚制度有:(ABCD )
A、“七出”制度 B、义绝 C、和离 D、呈诉离婚
45、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ABD )
A、当事人有为离婚意思表示的能力 B、当事人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
C、当事人对离婚只是形式上的自愿 D、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
46、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经过以下程序:(ACD )
A、申请 B、协解 C、审查 D、登记
47、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以下(ACD )三种不同的结果。
A、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不再要求离婚 B、双方未达成和好协议,但暂不离婚,以观势态发展。
C、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 D、协议不成,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48、有关法律对“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为:(ABC )
A、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 B、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C、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一定期限内原告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D、对一方因工致残,另一方离婚请求权限制的规定
49、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因素有:(ABCD )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50、2001年婚姻法修改性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并总结多年审判实践,列举了(ABCDE )5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1、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下列(ABCDE )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 A、同居关系 B、抚养义务 C、日常家务代理权 D、继承权 E、姻亲关系
52、因离婚而带来了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为(ABC )
A、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B、债务的清偿 C、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D、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53、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贯彻的原则如下:(ABCDE ) A、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B、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 E、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54、我国《婚烟法》规定,有下列(ABCD )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5、在涉外婚姻中,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ABCDE )
A、现役军人 B、外交人员 C、公安人员 D、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E、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四、判断题
1、婚姻自由不包括离婚自由。(×)
2、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4、包二奶、养小蜜、姘居、婚外恋等新婚姻法不管。(×)
5、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禁止规定。(×)
6、丈夫不照顾因工伤致残的妻子,新婚姻法对此有说法。(√)
7、婚姻法修改后,男女双方结婚只要符合实质条件,就为合法有效的结婚。(×)
8、以结婚为目的订立的婚约受婚姻法保护。(×)
9、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新婚姻法的规定(√)
10、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年龄的规定变了。(×)
1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2、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
13、拟制直系血亲间和三代以内拟制的旁系血亲间可以通婚。(×)
14、对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新婚姻法有规定。(√)
15、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16、举办了婚礼却没有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17、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
18、实行计划生育是妇女的事。(×)
19、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因一方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属于共同财产。(×)
21、一方在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2、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
23、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
24、子女只能随父姓。(×)
25、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
26、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7、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8、在我国离婚必须去人民法院。(×)
29丈夫打妻子,妻子以此提出离婚,并态度坚决,法院应准予离婚。(√)
30、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此类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1、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即自动解除夫妻关系。(×)
32、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4、女方在终止妊辰后6个月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
3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36、父母离婚后,因子女变更姓氏,父或母一方不再付子女抚养费。(×)
37、离婚后判有给一方的孩子要上大学,另一方必须付这笔费用。(×)
38、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39、离婚后,探望权未能满足的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是应该的。(×)
40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是各自一半。(×)
41、新婚姻法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4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3、此次婚姻法修改实际上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4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5、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五、问答题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
(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 (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 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
B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C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 .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
C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19.简答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 B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 .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 .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
(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4 )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
(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 )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 .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 .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 )结婚程序
A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 .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
C .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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