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XXX 有限公司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保护女工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劳动管理。
3、 定义和术语
五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职责
4.1 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4.2各部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程序
5.1 各部门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5.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3 人事行政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妇科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5.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五期”的女职工采取适当的保健措施。
5.6.1对妊娠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5.6.2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5.6.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6.4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5.6.5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5.6.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公司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6.7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5.8产后保健
5.8.1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颁布时间: XX年XX 月XX 日
颁布部门:管理者代表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