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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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
作者:赖朝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
摘要:2013年6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为“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改革IPO询价与发行制度,强化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诚信义务”。该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对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市场准入机制以及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券发行;诚信建设;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
2013年6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对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市场准入机制以及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
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是该意见稿的一个亮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手段一直以来非常单一,大部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想发行股票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是审批复杂,时间长,手续多,往往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就造成了大量公司需要资金发展的时候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等融资来钱了却不知道投向何方;其次是因为门槛较高,根据规定,要想在创业板板上市,要求必须连续2年盈利,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且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样的条件,阻止了大量公司希望通过股票发行融资的想法。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如此严苛的条件,让大家对发行公司债券更是绝望,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基本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