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新修订
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氢站。
第四条 公司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可以组织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公司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包含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安全运行记录;
(三)事故记录;
(四)管理制度清单;
(五)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等。
第十条 公司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 生产科制氢站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域内设备设施日常点检及维护;
(三)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区域内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四)负责重大危险源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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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科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将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等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报送区安监局备案;
(五)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六)动火审批
第十二条 机动科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域内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定期对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负责可燃气体报警仪、毒性气体报警仪、防雷接地检测;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仪表检测
(四)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保卫科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消防安全,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消防设施配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标识牌。
重大危险源标识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