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 专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价格〔2010〕86号 文件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 专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规范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收费行为,按照《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现将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简称专项费用) 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年度供热开发计划,认真测算所需供热计量装置和配套材料,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降低成本。
二、用户供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是指以热量直接计量或热量分摊计量的方式计量每户供热量的装置。
三、专项费用管理
专项费用按规划部门审查的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内的住宅户
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图纸变更后的总户数与已缴纳户数的差额缴纳专项费用,多退少补) ,专项费用指导标准最高为每户住宅1800元。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指导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并在办理开工手续前签订相关协议。
专项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收取,各供热单位在区供热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费用收支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实施范围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辖区内范围内符合有关规定实施集中供热的新建居住建筑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市) 区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办理供热配套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项目,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城乡 建
设委员会
二○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供热计量 专项费用 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 2011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