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度不容侵犯
西周宗法制度不容侵犯
—— 试论礼公为一世祖之一
从西周的宗法制度看先人确立文公不能作为一世祖的合法性
武王在大会诸侯,推翻了商纣王的残暴统治之后,为了巩固天子的地位,在分封了一大批姬姓诸侯的同时,还分封一部分商王室的小宗和一大批联盟内的诸侯建国,所以在西周整个分封史中,出现了周姓封国和异姓封国并存的局面。
异姓封国的国君,基本上是一些颇具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大、小宗家族,他们对稳定周王朝统治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而这些被周天子重封的诸侯,出于人伦上的感恩和政治上的站队需要,基本上是在接受封分的同时,就以爵(邑)为氏,以昭显世族的威望和向周天子示忠。
商纣王的叔叔箕子,因不满纣王的残暴而率族迁往辽东一带。周王朝建立后,为稳定辽东局势,封箕子为朝鲜王,其亦成为鲜族的一世祖。又如同是商纣王朝的微子被周天子分封到林地,亦成为林氏的一始祖。类似情况在异姓受封(重封)之诸侯比比皆是。
而同姓诸侯的分封情况则不然,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三代中最严谨的宗法制度。其一确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一举克服了汤代的择“贤”继承和商代的兄终弟及、叔亡侄继的弊端,确立了继承人中的特定性和不可
争议性,使西周在近十代200余年的周王更迭中得到了稳定和平稳过渡。
其二是制定了规范性的礼乐制度。周公在辅佐成王的前阶段,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制定了大宗和小宗天祭、地祭、明堂、禾祭、宗祭等大大小小20多种祭祀活动,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各种祭祀的内容和乐曲、时间和地点,奉献的牲畜和祭品的种类、数量及摊派,参加祭祀人员的身份等级到祭祀的规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这种系统在气势上充分展示了周天子的威仪,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经常给各诸侯以警醒,从而震慑不轨的诸侯,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王朝的统治。
三是为确保周王室核心层的血缘纯洁性和维持王室成员的中坚力量,制定了“三世不氏”、“五世则迁”和“百世不迁”等宗法制度,即:王的儿子曰王子,王子之子曰王孙。所谓“三世不氏”的规定,是我们的母族,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音韵家、易学家周公旦(姓名为姬公旦,氏名周公旦)为周王室固根强本而制定出来的非常重要的宗法规定,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三世不氏”的规定,按照有的人认为封爵即命氏的说法,周王室的王子基本上都有封爵或封邑,都变成了游离王族(宗)之外的小宗,那么按当时人均寿命来看,周王室只能存有天子、嫡长子(太子)、嫡长孙(太孙)微不足道的三人及年幼未被受封的王弟,那么王室的团队何在?王室的中坚何存?王室的日常活动又由何人承担?王室人头这样稀少,何以震慑八方?显然,“三世不氏”宗法规定,使王
室聚集有几十人甚至数百人的精英团队,这才能巩固王朝的统治和方便对整个王朝的治理。
王之支子(含庶出的王兄、王弟、嫡出的次子(支子)封为诸侯,诸侯之子称公子(或世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为士。与其对应的是,王子(不含嫡长子)诸侯,公子——卿——大夫,公孙——大夫,公孙子——士。按照“三世不氏”的规定,士方可立氏。同时,周王朝封爵(邑)与命氏的程序是不同的,封爵(邑)是上对下的奖赏(现代语言为任命),氏是王对小宗的认可(现代语言叫备案),所谓封爵(邑)与封氏是绝不可混为一谈的。同时,封爵(赐爵)与封氏(命氏)在时间上是有先后的,可以同时,也可以由上代甚至是上几代人封爵,几代或下几代人命氏;在性质上来说是根本不同的范畴,封爵是上对下的行文,命氏是下对上的请求。所以有的人认为文公肇封詹侯时就等于宣王给文公封为詹氏这一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四,规定了封地的范围,周王朝将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五等之外是士,其本姓爵一般封在王畿之内,即以天子所在地为中心,大约处于西安至洛阳一带,四方各达到500里左右(也就是1000里长宽左右),约为100万平方里。公爵封地约为160平方里,侯爵约为120平方里,伯爵约为90平方里,子爵约为60平方里,男爵约为40平方里,士在30平方里以下。上述封地的经营权主要是指在封地范围内的井田及城邑,其中的山林、湿地、草场是王室公共的财产,诸侯不享有所有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周天子在裂土封疆时,所有
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如封姬宫文为安西侯时,本身就没有邑地的(安西可能在今甘肃安西县,当时可能是军事重地,同时已被严狁侵占,待考),而是将詹国的赋税由文公食禄,故称食采于詹国。
同时,周天子为了制约异姓诸侯的异动,也将有才能的、深受天子信任的支子封到王畿之外八畿中具有战略地位的险胜、丰润之地,其封地一般大于王畿内的封地,具体国土依山川形势所定,以取平衡和震慑之意。如当年的晋国其封地就大大超过160平方里,以至后来三家分晋,所以魏、赵、韩均能延续到战国之末,并有战国七雄的地位奠定了强大的基础;又如吴的苏浙之地;燕的晋北之地等等,都是战略要地。而异姓爵(邑)的封地均在王畿之外的八畿之中,其面积按传统的辖地予以承认或割让,面积也会比王畿内同姓诸侯的大。
其五,还有全国的国土封国九畿,诸侯国拥有军队的数量,诸侯国建城的规模和天子诸侯配有妻妾人数、乐队的级别和人数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等等。
周王朝的宗法制度是全面的、规范的、明示的,集前三代宗法制度之大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先进的、实用的。
综上所述,文侯作为姬王朝的同姓爵,氏名叫周文,按“三世不氏”的宗法制度规定,于情、于理、于法,只能是王室(姬姓周氏)中的核心层成员,是不可以立氏的,他们的氏号是周即国号,只有到四世的父公(詹父)才能立氏改姓,在周王朝宗法制度下才被允许的。但由于詹
父之故(详见笔者《试论礼公为一世祖之二》文),只能由第五代的礼公来承担命氏这个任务。而文公、华公、显公如要立氏,则是违法的,是要被杀头或放逐的。故此,有的人认为文公是詹姓一世祖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参考史料:《左传》、《春秋》、《国语》、《史记》、《礼记》、《诗经·大雅》、《诗经·小雅》、《百氏起源注》和北大、复旦、吉大等有关大学校刊及百家姓、话说百家姓等网站。
礼公87世裔孙 詹有祥 拜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