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务督察规定
公 安 警 务 督 察 规 定
一、督察大队对本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实施情况;
3、刑事和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4、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5、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6、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7、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8、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三、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四、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出示督察证件。 特邀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推进公安机关党风、警风、行风和廉政建设,促进公安民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和执法执勤活动的规范化、正规化,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特邀监督员,是公安机关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其职责是应邀参与公安机关的队伍集中教育整顿、行风评议、警务公开、争先创优、明察暗访等各项活动,为公安工作献言献策,反映群众呼声与批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公安民警在依法行政和执法执勤活动中的现场检查、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制止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和警风警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特邀监督员应当实施以下监督: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依法行政、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
2.公安民警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参与、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行为;
3.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和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4. 参与和支持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宗教活动的行为;
5. 播看淫秽录像,传抄、收藏淫秽音像制品、书画的行为;
6. 对人民群众申诉、求助、办事时耍特权、抖威风 , 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行为;
7. 违反法律和规定办案、扣押或使用、处置涉案财物、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8. 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9. 在执行公务或非公务活动期间,强买强卖、白吃、白拿以及酗酒出丑、泄漏案件机密的行为;
10.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行为;
11. 其他群众感到不满的行为。
三、特邀监督员可采取口头、电话、信函等方式就监督的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也可直接与公安机关的领导以及纪检、督察、政工等部门的负责人反映。
四、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为特邀监督员的联系部门。 要保持与特邀监督员经常性的联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访,主动征求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一次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特邀监督员反映、传递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年组织部分特邀监督员对基层"热点"窗口单位进行1次明察暗访活动。
五、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交、反馈、反映公安
民警的检举、举报,不论是领导个人还是部门接受的,应及时整理或批示,并将情况送交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归档。
六、对特邀监督员反映上来的各项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要抓好落实。涉及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接受整改的部门应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汇报;凡涉及民警个人的意见、反映、举报,由纪检部门及时初查,并根据情况,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的也应区别情况予以谈话或谈话诫勉 , 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特邀监督员的每项意见、建议及反映、举报等,每办结一件,应向具体人及时书面反馈情况;一时办结不了的,也应反馈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