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取暖费管理制度
12-31
员工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
Q/GHXD-RL-006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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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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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暖费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提高电厂员工福利待遇,减轻员工住房费用压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电厂的自身经营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暖费补贴范围
与电厂签订了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取暖费补贴的政策研究,取暖费补贴制度的制定、修订及解释,取暖费补贴发放条件的审核及发放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取暖费补贴管理
第四条 费用来源 按规定由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取暖费补贴标准 1、电厂级领导2000元/年·人。 2、其他员工补贴标准:
①中层干部(包括副三总师、部门经理、经理助理、值长)1300元/年·人; ②其他员工 600元/年·人。
3、取暖费补贴属于薪酬范畴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为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和其他特殊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完善修订并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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