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观察:区伯"涉黄"事件舆情分析
一、舆情事件回顾:
2015年3月26日,“广州区伯”区少坤在长沙被当地警方以嫖娼名义抓获。3月28日,相关新闻被南方都市报曝出后,新浪、腾讯、网易、凤凰、搜狐、新华网、人民网等各大媒体纷纷转发。消息一出,评论凶猛如潮,区伯热度爆棚,舆情指数持续攀升。4月1日以区伯获释起诉长沙公安为拐点,舆论形式发生逆转。4月6日记者杨海鹏微博爆料陈姓老板系长沙国保,舆情热度再次飙升。截止4月7日14时止,据网络数据统计,有关舆论对此案件的点击已超200亿次,舆论对此案件的质疑仍在持续升温。
二、网民舆论观点:
(一)、建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推进依法治国: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陈杰人在《就区伯嫖娼案致湖南省委公开信》一文中认为: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之下,湖南发生的此案,恰恰是对中央精神的具体对抗和逆反,它对“法治湖南”造成的破坏力,无可比拟。湖南省委是否能够就此事端正态度、捍卫法治、严肃纪律,是检验湖南省委和负责人驾驭复杂局面能力、贯彻中央精神决心、真正支持全面反腐的重要标准。特向湖南省委提出如下建议:一 迅速责成省纪委调查此事中可能存在的违纪问题;二 敦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重大案件干预机制,依法对该案中的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嫌疑立案侦查;三 尽快向公众回应,表明立场,通报进程,表达决心。
(二)、呼吁中纪委介入,查真相,还政府清白: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杨恒均,在《中纪委应介入调查“区伯嫖娼”》一文认为:对于小老百姓来说,对于如此强调廉耻的中国人来说,对这种敲诈只能忍气吞声,但区伯这件事就不同了。如果真像区伯和一些网友所说的那样,当地公安卷入其中,设计陷害区伯,那么,这些掌握了小小公权力的官员这次敲诈的可不是区区的5000元人民币,而是人民对当今政府的信任,对习、王反腐倡廉的支持,是对中国执政者宣传的“执政为民”底线的挑战……原本这种事出现后,组成独立调查组处理,媒体允许介入都是消除大众疑虑的好办法,但想到媒体受到限制,独立调查组也难成立,我只能呼吁最近走在反贪第一线,获得众多国民支持的中纪委出手了。好好查一下各地苍蝇们如何利用手里的权力对付手无寸铁的百姓,意义可能比打大老虎还大。“保卫政权派”、“保党派”老杨头郑重呼吁中纪委出手,查明“区伯嫖娼”案真相,还湖南政府与公安政府系统一个清白,也还你们自己一个清白吧!
(三)、支持区伯不是支持其嫖娼,是质疑公权力是否存在滥用: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木然,在《区伯嫖了谁的娼?》一文中认为:现在,网民们在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对区伯嫖娼一事讨论极为热烈。态度几乎是一边倒,即支持区伯。支持区伯倒不是支持其嫖娼,质疑公权力是否存在滥用。一个低保户,在长沙花了1200元嫖娼,当地警察为什么这么快就知道?被抓之后为什么滥用公力随意公布区伯的隐私?如果真是公权力滥用,如果区伯没有嫖娼,那么以区伯嫖娼的名义抓人,对区伯污名化,这是违背公权力伦理的。当地警方就成了公妓,区伯嫖了当在警方的娼,果如此,当地警方真是没脸见人了。
(四)、支持监督公车私用行为的同时也应追究卖淫嫖娼罪: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程江河,在《区伯嫖娼必须搞清的法律常识》一文中认为:区伯声称自己中了圈套。这方面的质疑我也不敢完全否认,似乎有成立和存在的可能。但是,中了圈套就不够成卖淫嫖娼罪吗?显然更不是。只要已经开始为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着手进行准备,即便中途停止或者因为警方的介入而不得不终止,都可以构成卖淫嫖娼罪。至于教唆、诱惑、或者设圈套给区伯的那个人,应该以同罪予以追究。区伯应该意识到陪自己喝酒唱歌“亲嘴”的女士是有人安排的,并且是需要付费的,而区伯又在把持不住自己的情况下故意去享受了与对方“亲嘴”的过程,嫖娼事实清楚,卖淫嫖娼罪成立。至于区伯今后怎么办?我认同嫖娼和监督分开的说法,一码归一码,区伯应当接受长沙警方对自己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也应当像以往一样去积极监督公车私用等行为。在监督公车私用等方面,我和我们中的许多人都是不如区伯的,更没有区伯那样的勇气,理应给区伯点赞,鼓励区伯继续坚持下去。
(五)、政府应需澄清区伯是否遭虐待的事实真相: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理君,在《政府应亟需澄清区伯是否遭到长沙警方严酷虐待的事实真相》一文中认为:不管最终区伯到底是否嫖娼,都得立马无条件地予以释放和赔偿区伯的各种损失,因为在这些警察们办案时,前后早已有一大堆漏洞和极其明显的知法犯法、以权代法的重大嫌疑!现在离区伯的释放期已仅仅有一天时间!如果政府不想在这件事上弄得在全世界上更丢人的话,那就赶紧采取行动,立刻把区伯从拘留所内接出,赶紧把区伯送到北京去而马上由中国大陆最好的法医们或大医院的权威大夫们予以全面的身体检查,来慎重核定区伯是否受到长沙警察们的身体虐待!并且要马上全面彻底地隔离审查长沙和广州的可能相关涉案的所有警察们,看看他们到底是不是故意栽赃枉法,以免一颗臭鸡蛋坏了一锅汤!以免人们以偏概全、由点及面、由小及大、由局部腐败不堪而误以为整个政府腐败不堪!
三、媒体舆论观点:
(一)、区伯被抓存在争议,引起猜测和质疑:
荆楚网《搞清区伯嫖娼被抓是不是钓鱼执法》:对于如此有争议和代表性的公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社会舆论多些关注,最好能够及时回应舆论质疑,是否涉及到一些比较微妙的人和事,特别是存不存在“钓鱼式执法”?荆楚网《“广州区伯”嫖娼怎么又是“群众举报”?》:为何如此万能的“群众”能够如此准确把握“广州区伯”这样的详细信息呢?所以,如果不能够将所谓“群众举报”弄个水落石出,那么,我们每个人似乎都会活在“被监督”的环境中。若不是他监督公车私用的“较真”,是不是就不会被“群众举报”呢?
新华网《“广州区伯”嫖娼被抓要经得起追问》:“新浪微博@广州区伯3月26日发布的最后一条信息称,在湖南两天监督到公车私用两起,当天上午10点半在韶山毛泽东纪念园监督到@广州公安粤0A2041公务车公车私用;25日在衡山也监督到一辆其它单位公务车涉嫌公车私用,都已向@廉洁广州举报,正等待调查处理回复。而当晚“区伯”就因涉嫌嫖娼被抓,时间上的‘巧合’确实给一些人留下了想象空间。”
(二)、媒体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公开真相,将此事透明化:
人民网《区伯嫖娼亟需事实厘清真相》:真相到底是什么,这谜底亟需长沙警方用事实来揭晓。只有把案件的相关视频资料悉数公开,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让区伯现身说法,给公众看得见的正义,才能把自己从报复性执法的猜测中摘清。否则,真相若一直处于缺席状态,那舆论恐怕还会继续追问下去。违法必究当然无可厚非,但前提必须建立在执法的公正透明上。倘若一抓了之没有下文,不仅会使“老不信”陷入恶性循环,还会给依法执法蒙上阴影。因此,对区伯嫖娼案件,长沙警方理当公开更多细节,而不是拒绝透露任何详情。
光明网《区伯嫖娼事件,要有“看得见的正义”》:执法光是依法还不够,还必须有看得见的、全方位的正义。像区伯,其案情曝光速度跟“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中遮遮掩掩的表现判若霄壤,就难免引来“看人下菜碟儿”、选择性执法之讥;而单一口径下的“群众举报”,也容易让人联想到“神一般的朝阳群众”的段子……它归根结底,还是案情公开上的瑕疵短板。
观察者网《广州区伯嫖娼被抓 媒体:警方需回应有无钓鱼执法》:对于如此有争议和代表性的公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社会舆论多些关注,最好能够及时回应舆论质疑,是否涉及到一些比较微妙的人和事,特别是存不存在“钓鱼式执法”?另外,区伯违法事实的存在,也依然有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针对这样的案件,媒体和执法部门应该要有所顾忌,既然要向社会做公示,就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留给民众无限遐思。
现代金报《“区伯涉嫖”,真相别留死角》:惟有制度与法律,才是规制秩序的根本。既然地方行政部门率先公布了区伯涉嫖事件,自然就有责任把事件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最简单的道理是:城市抓嫖,司空见惯,若非区伯,还会在官微上小脸通红地“广而告之”吗?这样的“优待”,亟待下文分解。
荆楚网《搞清区伯嫖娼被抓是不是钓鱼执法》:区伯违法事实的存在,也依然有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针对这样的案件,媒体和执法部门应该要有所顾忌,既然要向社会做公示,就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留给民众无限遐思。
(三)、私德与公义要分开看待,任何人都要接受法律监督,以事实为准绳:
光明网《区伯嫖娼事件,要有“看得见的正义”》:区伯监督公车私用的正义行为本身,跟他能否洁身自好是两码事,二者并无必然的因果关联。人们应该认识到,区伯是否涉嫌嫖娼、晚节不保,当据法而定而不能单纯凭想象;就算区伯嫖娼了,也不能抹杀他监督被私用的公车逾百辆的“公民善举”,更不意味着他今后就不能再监督公车了,监督公权从来都不是道德高尚者的“专利”。没有谁有免于“监督”的法外特权:区伯以公民身份监督公车,同时也得接受法律监督;之于公权部门,不论是公车使用,还是执法,都应接受监督,并谨守法度,平衡好案情公开和权利保护的分寸,让公权在法治轨道内运作。
环球时报《疑警方“设套”是轻率荒谬的》:质疑警方为区伯“设套”是非常轻率甚至荒谬的,无论这种质疑有多少社会心理的线索,在全面强调法治的今天都不应被提倡。如果动不动就把“警方造假”的假设抬出来,依法治国就会陷入虚无主义,相关争论也会失去基础。从道理上说,区伯监督公车私用与他嫖娼被抓一是一,二是二,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评价体系。
新闻晨报《谈论“区伯”,不如就事论事》:“嫖娼”不会因为“监督公权”就变得正当,“监督公权”也不会因为“嫖娼”而被否定,若将两者混为一谈,不是偷换概念,就是转移视线。成熟的法治社会,就事论事、实事求是,是人们对事物作评判时所必需奉行的思维准则。新文化报《失德的区伯失去了监督的权利了吗?》:警方办案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是的话,那么我觉得无论这背后有没有所谓的动机,警方执法本身都没有问题。法律讲究的是程序正义,只要在司法的过程中没有发生程序上的问题,那么这个结果就是我们应该认可的。只要是公民就有监督的权利。所以无论区伯坐没坐过牢、有没有精神病史、骗没骗过低保,都不能剥夺他监督的权利。
(四)、希望区伯吸取教训,洁身自好,继续坚持监督公车:
北京晨报《区伯嫖娼后的草根监督》:我们希望“广州区伯”不要混淆两者,既不因监督公车出了名而忘乎所以,也不应受嫖娼事件的影响,觉得再查公车已无颜面,应该继续“重操旧业”,将监督公车的事业进行到底,并且只有表现出更大作为,方能在挫折之后不损事业。
荆楚网《杨杰:广州区伯嫖娼被抓切勿“兴‘栽’乐祸”》:在监督别人时,我们不能像手电筒一样,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要使自己的监督行为真正有利于公共管理,要使自己的监督行为能够长胜不衰,要使自己的名人光环永放光芒,区伯还需痛改前非,在监督公车私用的同时,也要监督好自己不作出格的事。相信区伯能够真正汲取教训,希望社会给区伯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以便能让区伯在跌倒后能够重新爬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监督公车私用现象,从而引领更多的人自觉参与社会管理,通过社会共同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舆情点评:
从整个舆情事件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透明度不够,政务微博发声不足,支持体制做法的法律专家失语,话语权为活跃在微博中的学者律师所控,不断零碎释放的区伯言行满足公众好奇心和猜想逻辑,形成直播冲突效应。作为公权部门,其一,对公民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遵循程序上的正义,而不能将手中的权力报复性或选择性的施加在公民身上;其二,身不正才怕影子斜,面对民众的诸多质疑,公权部门要做的,唯有以合理的程序、公正的手段进行执法,只有这样,民众的想象才不会有发挥的空间;其三,在执法部门和民众中间,他们本身就存在着信息掌握量上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的格局,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质疑从来都应该是公民的权利,而公权部门通过有效手段对民众的质疑进行正面回应本身也是他们的义务。毕竟,在对待流言与真相面前,它衡量的永远都只是权力部门对民众监督的正常心态,而如果仅以民众的质疑不符合逻辑或不便公开为由就将其撇开,那么,到头来受伤最深的,恐怕还是公权力本身。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也牵扯一个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的问题 ,在很多新型社会问题上,政府的反映可能没有广大群众期望的那么快、那么准,而且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沟通的不畅也加长了这个反应周期,所以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从而导致网民情绪化现象更加严重,稍有瑕疵即被贴上“公报私仇”“钓鱼执法”的标签,甚至产生各种陷害论,逼供论,推墙论,阴谋论,矛盾论,发展论等。本案蹊跷丛生,舆论质疑之声鼎沸,而至今当地警方尚未作出过多有效的正面回应,澄清误解;回避、沉默绝不是司法自信的体现。希望长沙警方及时释疑,阳光办案,才能让区伯案“脱敏”,化解舆论质疑。作为长沙警方完全可从以下方面做的更好:
(一)、应首先确保舆情源的真实性:
舆情源不应由自己发布,应该让多家权威媒体报道,然后由警方进行“慎重确认”,确认的时候要强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比如“我所接到市民举报,处理一起涉嫌卖淫嫖娼活动,初步查明,涉案人来自XX,性别,年龄,XX,其他具体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方便透漏”,云云,不要直接说出是谁,但大家一猜就能想到,这样才能提现司法机关的办案规范性,从而保证舆情源的可信度。
(二)、应进行舆情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管理部门应尽快拿出了一个好的舆情方案,对方案作出预期评估,起到舆情危机预缓作用,不仅需要评估舆情发布后各方反应,研判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同声音,以及应对办法。同时在事后也要形成舆情总结,汲取教训,完善舆情应对机制。
(三)、应协调舆情资源,快速响应舆情:
之前政府部门总是被动处置与之相关的舆情事件,而在自己主动发起的舆情事件中,却忽视了舆情响应和处置。主动发起的舆情未必按照既定的方向进行发展,这时要进行干预,要协调其他部门,比如宣传部门、民间组织等,与网友进行互动。否则,很可能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出品:博客中国热点舆情观察室;声明: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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