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保山市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真正把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精神落到实处,保山市在腾冲县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
去年下半年,腾冲县委按照市委的要求,组建2个调研组深入到10个乡镇、21个村(社区),对村(社区)干部反映强烈的“老无所养”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确定以建立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出台了《腾冲县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和任职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即从2008年开始,将全县村(社区)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适当提高任职待遇,并正式在全县实施村(社区)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一是将在职的村(社区)干部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村(社区)干部,包括村(社区)支部(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社区委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个人承担部分由村(社区)干部个人缴纳,此项费用通过提高村(社区)干部的定额岗位补贴来支付,补贴标准为村(社区)支部(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村(社区)支部(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社区委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补助。为此,腾冲县每年拿出178万余元对全县村(社区)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补助。在职村(社区)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根据国
家政策规定不再参加养老保险,可按同等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的标准,提交社保部门,离任后,根据任职年限一次性补助给本人。同时,县财政按每年省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增幅,逐年提高岗位补贴及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是为离任后的村(社区)干部提供相应的保障。村(社区)干部离任后,个人可自愿自行续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逐月领取退休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成效明显
一是充分调动了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试点县的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解决了广大村(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了工作热情,使其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形成了人才竞争激励机制,提高了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村(社区)干部最急、最难的大难题,增强了村(社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吸引了更多有知识、有头脑、有本领的年轻人积极竞争村(社区)干部岗位,为村(社区)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改善了村(社区)干部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提高了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稳定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营造了良好的拴心留人的干事氛围,较好地稳定了村(社区)干部队伍,促进了他们提高执政能力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是推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建立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等激励保障机制,有效提高了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全县“三农”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试点县的春耕备耕进展较过去更加顺利,茶叶加工、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特色产业培植取得多项突破,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复垦、农村能源建设、烟水配套工程、社会事业发展和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展迈出更大步伐,较好地实现了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