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1.1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
1.1.1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通常又被称为契约、合约、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些规定均说明合同的实质为缔约各方当事人的合意。
1.1.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款既是对合同的定义,也是对合同法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作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通常更多的与财产交易活动有关。另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涉外主体订立的合同,以及不同种类的合同,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合同。
1.2合同法的结构
现行《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分二十三章,共计428条。总则部分包括八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从宏观的角度规范了订约、履约、违约等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分则涵盖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共十五种有名合同,较为详细地就不同种类的合同进行了规定。
附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的生效日期与废止,即“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与民法一脉相承,并在其基础上结合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现实社会基本的政治与经济状况形成。《合同法》第一章中的第3条至第7条归纳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等方面,是《合同法》的立法的核心精神。
2.1合同的一般内容与实质性内容
《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的构成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只是进行了指导性规范,供缔约各方进行参考使用。合同的内容,即缔约各方订立合同的具体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下结合招标采购合同的特点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释:
(1)关于合同主体
(2)关于合同标的 (3)关于质量要求 (4)关于合同价款 (5)关于合同履行 (6)关于违约责任 (7)关于争议解决 (8)关于补充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