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
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
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表2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附表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 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 别: 名 称: 选 址: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注:本批准书已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30日内纠正本批准书。
附表4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厅(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 ;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厅(局)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核定项目如下: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此复
卫生厅(局)(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
卫生厅(局):
你厅(局)提交的关于设置审批 的备案报告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